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罚款为目的,借助其工作人员或者事先串通的其他人员,通过诱惑、逼迫、哀求等手段,使一些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员违法,然后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
钓鱼执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源起于刑事侦查中的警察圈套,类似于美国和英国刑法中的诱惑犯罪。钓鱼执法(Entrapment)中的“钓鱼"为引诱之意,在中国源于2009年发生在上海市的一起私家车载人事件,上海一市民驾私家车上班,路遇“乘客",该“乘客”声称肚子疼,请求送其去医院,出于同情,他让“乘客”上了车。然而待上车后,这名“乘客”却以非法运营为由对这名司机罚款一万元,原来这名“乘客”是交管部门的执法人员。钓鱼执法的特点是有特定主体、行为人有违法可能、不针对特定目标、具有诱惑性。形成原因主要有执法经济、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缺失、执法理念缺失、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
钓鱼执法的影响主要有让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挑战、行政自由裁量权失控、引发社会问题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概念及起源
“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罚款为目的,借助其工作人员或者事先串通的其他人员,通过诱惑、逼迫、哀求等手段,使一些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员违法,然后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
钓鱼执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源起于刑事侦查中的警察圈套,类似于英国和美国刑法中的诱惑犯罪。警察圈套又称为诱惑侦查,它是指侦查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调查后,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为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直接罪证,由警察、其他司法人员或他们的线人精心设计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或方法。刑法意义上的诱惑犯罪是指执法部门引诱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意而为犯罪行为(诱发型”)或者诱使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再次产生犯意而实施犯罪行为(显露型”),若无诱惑则行为人将不会实施犯罪行为。大多数国家将警察圈套获取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若发生警察圈套,诉讼程序将因此而部分或者全部终止。钓鱼执法(Entrapment)中的“钓鱼"为引诱之意,源于2009年发生在上海市的一起私家车载人事件。当时上海一市民驾私家车上班,路遇“乘客",该“乘客”声称肚子疼,请求送其去医院,出于同情,他让“乘客”上了车。然而待上车后,这名“乘客”却以非法运营为由对这名司机罚款一万元,原来这名“乘客”是交管部门的执法人员。
主要特征
有特定主体
从主体的角度上看,实施钓鱼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拥有行政调查权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因此,钓鱼执法是由行政主体主导和控制。
行为人有违法可能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被确定有违法可能性的相对人在整个活动中受到行政主体的严密监督,行政主体还会为违法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当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结果发生后,所有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也同时在违法现场完成。
不针对特定目标
从客体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相对人。在钓鱼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最初是否有犯罪意图,该相对人有可能有违法意图或者有违法意图但未表现出来或者根本是守法公民。
具有诱惑性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的手段具有一定的诱惑性。行政主体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会采用诱惑性的手段,使相对人觉得自己处于适合做出违法行为的安全环境,或者行政主体会使用秘密的手段促成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提供各种客观便利条件以便于违法行为的实施,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
形成原因
执法经济
执法经济是指执法机关或代表执法机关的个人、团体以逐利为主要目的的执法活动,简单说就是指通过执法来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其本质是将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法权沦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由于行政执法中面临的各种主客观原因,行政执法与利益有很大关联,这些利益关联促使执法机关导致它们利用钓鱼执法为个人谋取私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法人员的个人收入与罚款的挂钩,执法机关的收入与罚款的挂钩,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罚款的挂钩。这“三个挂钩”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执法的目的被异化为纯粹为获取罚款收入。
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缺失
对于行政执法而言,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和步骤以此来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因此,有关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缺失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执法理念缺失
产生钓鱼执法的另一方面的主观原因是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缺失。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执法人员就有相应的责任合法合理的运用手中的权力来为人民服务,因此“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政执法理念应当扎根于每个执法人员的心中。而钓鱼执法则严重悖离了这一执法理念。行政执法的目的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要警示避免违法,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违法要及时纠正,在违法严重到一定后果时要予以制裁。“设饵钓鱼”的手段,完全抛弃了“警示”与“及时纠正”,反而是将对方直接引导到“违法严重”的地步,这样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本机关或是上级机关下达的罚款任务,为本单位进行经济创收,从而获取更多的私利。这种行为已经是完全置人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
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也是导致钓鱼执法现象出现的另外一个原因。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虽然有了显著的提高,但距离高素质、高效率的执法队伍建设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在现有的执法队伍中,仍然有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无法达到服务意识强、执法水平高、法制观念强的要求。一些人员并没有将执法为民的理念放在心上,同时不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导致人民的利益因其素质低下而受到损害。正是执法理念缺失,执法人员素质低下这样的主观原因加速催生了以欺诈、引诱的方式执法的不良现象。
执法监督体制弱化
行政监督体制是由行政组织的外部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自体监督有机组合构成的,但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实施效果并未如人所愿。对于国家机关系统外个人、组织监督,其作用十分有限。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系统外个人、组织有权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由于政务的非公开性,公众对权力的运行状况完全处在毫无知情的状态下,就谈不上所谓的监督。因此,个人、组织监督作用相当有限且受极大制约。对于行政组织内部自体监督,由于行政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较多,政府机关内部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还没理顺,各种监督主体又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阵,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 这样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效率和效果。行政监督机制的弱化,使钓鱼执法这种违法行政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扼制,从而为其滋生和蔓延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相关影响
引发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成为教育部公布的2009年度396个新词之一,“ 钓鱼执法”的泛滥无疑将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是掌握了执法权力者为自己的私利而滥用行政手段,并摧毁社会道德的必然表现,其危害极大。
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挑战
“钓鱼执法”的实质是执法的任意性,也就是对于法律权威和法律尊严的挑战。“钓鱼执法”的实质是对法律的过分解读和应用,这种执法方式严重违背了法律的正当程序。
行政自由裁量权失控
行政的自由裁量权有其必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法律正当性。但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旦失控,带来的危害巨大。法律所象征的公平正义引发社会公众的猜疑,同时是对公民主要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
从引人向善到诱人向恶
行政法规是赋予执法者权力维护公共秩序,打击违法者,惩恶扬善。但在“钓鱼执法”中,合法经营的网约车被冠之违法名头,对于共享经济的大趋势是一种打击,与弘扬互帮互助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相违背,而引起这样的变化,“钓鱼执法”的执法者们难辞其咎。
相关法律法规
2010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2010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5号),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2010年6月,湖南省以《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为基准,规范行政裁量权,禁止钓鱼执法。
2012年12月,天津市下发《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不得以“钓鱼执法”方式收集证据。
2021年11月,四川省下发《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明确禁止“钓鱼执法”。
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的明确,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3年7月,雅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雅安市行政执法规范化专项行动方案》,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走深走实。
2023年11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通知》(马府法领办〔2023〕11号),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满意度,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2024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
相关事件
中国
2009年9月8日,张晖驾驶安徽牌照福特轿车在因红灯停车时,遭遇一名男子称腹痛希望搭载一程。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晖“非法运营”。11月19日,上海市“钓鱼执法”行政诉讼案在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对原告张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承担50元诉讼费。
2009年10月14日,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一男子恳求搭车,上车几分钟后,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孙中界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最终,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向公众道歉。
2009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多次假扮患者,在市内社康中心就医,设法要求医生不核查医保卡,成功后对这些社康中心进行处罚。事后,深圳市社保局回应这是一种暗访行为,社保局与社康中心的协议规定可以暗访形式进行检查。
2012年8月,西安市一市民爆料称被警察“钓鱼抓嫖”,交了3000元罚金后没有任何处罚证明,事后经调查发现,当地派出所私设“小金库”,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原领导李财等6人分别被判处13年到1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7年4月1日,中青网报道称,山东省莱阳市多名网约车司机反映遭到山东省平度市交通局与社会人员合谋的“钓鱼执法”,事后社会人员承认帮平度市交通局“钓鱼”获取报酬。之后,曾被“钓鱼”的一名网约车司机宋修福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美国
2009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启动有史以来最大的枪械钓鱼行动,代号“速度与激情”,试图一举打掉整个地下枪械交易网络。行动中,可疑买主购买武器后,执法人员不截查,而是选择监视买主,“放长线钓大鱼”。但整个行动仅仅抓获一些“小鱼小虾”,2000多支“饵枪”下落不明或落入毒贩手中,这一钓鱼行动被称为美国史上“最失败的钓鱼行动”。
2013年,中国商人马立颂在美国遭遇“钓鱼执法”。检方称,2013年2月24日,40岁的马立颂向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属下的国土安全调查局设立的一个出售包括航空和军事等高科技商品的网站发信,表示有意购买碳纤维。“假扮商家”的美国联邦探员随即和马立颂取得联系。马立颂表示希望购买多种型号的碳纤维,美联邦探员告诉马立颂,将碳纤维从美国出口到中国,必须得到美国商务部执照。马立颂依照指导,提供了申请执照需要的信息,请联邦探员代为申请。3月27日,到美国的马立颂在布鲁克林区和联邦探员见面,在还没被批准的情况下用快递方式将没有执照的T-800碳纤维运出美国,并在运货单上填写“虚假”信息。美联邦当局拦截了邮包,在洛杉矶将准备上飞机回中国的马立颂逮捕,带回纽约。
2014年10月,美国联邦调查局被曝利用美国联合通讯社的名义以及模仿《西雅图时报》网站,制造虚假的新闻网页并植入恶意软件“钓鱼”,来追查一名发出炸弹恐吓的嫌犯。一般只有网络犯罪分子才会用网页传播恶意软件,FBI却自己踏入禁区,此举遭到媒体和隐私保护团体批评。
2014年,又有两名叫蔡文通和蔡博的中原地区人遭FBI钓鱼执法逮捕。法庭文件显示,蔡文通试图向美国新墨西哥州一家企业购买20个ARS-14传感器。它可用于飞机和地面车辆运动的精确控制,军民两用。美国出口商如果需要出口这种传感器,必须获得联邦许可。一名联邦卧底探员扮作该传感器的国际经销商和蔡文通接触。蔡文通向他咨询怎样才能将ARS-14出口到中国。卧底探员说,美国联邦政府很可能不会授予出口许可,但可以用一种“已经证实的”办法走私到中国。卧底探员告诉蔡文通,如果蔡文通想去申请许可,他可以静候,但至少需要两个月才能获得批复。据称,探员两次清楚告知这样做违反美国法律,但蔡文通最终选择使用走私的办法。
英国
2010年4月,英国一名老年妇女向未成年人出售一条金鱼,被罚1000英镑(约合1500美元)和佩戴“电子镣铐”。老妇名为琼·希金斯,和儿子马克经营一家宠物店。宠物店先前涉嫌违规向一名儿童出售一只沙鼠。当地理事会得知后实施“钓鱼”行动,派一名14岁男孩前往宠物店购买金鱼。希金斯“上钩”。她将金鱼卖给这名男孩,但没有询问后者的年龄以及他是否知道如何喂养金鱼。特拉福德理事会说,向未成年人出售动物是不负责行为,因为未成年人不知道如何照料这些动物,可能危及动物生命。
2018年7月5日,英国移民局在唐人街强行带走5名中国工人。当天的一段视频显示,一名华人女性躺倒在移民局车辆前试图阻止,车辆却继续前进,被人阻拦。对此,英内政部发言人表示,执法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7月24日,伦敦唐人街约100家中餐馆罢工5小时,抗议英国移民局“钓鱼执法”。一张宣传单上写着:“伦敦唐人街是伦敦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要的旅游与文化景点,其成员有权受到尊重对待,不会容忍执法机构侵犯性、歧视性的行为。”
2021年7月,一名到英国读书的印度留学生由于在公共场所喂鸽子被罚款150英镑(约合人民币1334元)。但他表示,执法官员一直在附近观察他,完全可以提前警告他,但却等到他喂鸽子之后才走过来进行罚款,他认为执法官员在钓鱼执法。
相关概念
警察圈套: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entrapment)是与中国“钓鱼执法”相当类似的概念,但是和钓鱼执法相比,警察圈套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警察圈套,又被译作侦察圈套、侦察陷阱、诱惑侦察、诱饵侦察、诱捕侦察以及陷害教唆等等。193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罗伯茨(Ro-berts)在索里尔斯案(Sorrells v. United States)详细阐述了警察圈套的经典定义,并在判决中确认了警察圈套的辩护理由地位,“警察圈套,指的是由警方所设计和计划的犯罪,且若没有警方的诡计、劝服或者欺骗,则被抓捕的犯罪分子本不会实施犯行。”具体说来,警察圈套就是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则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
参考资料
他们到底是“钓鱼执法”,还是暗访取证?.微信公众平台.2023-12-15
浅谈钓鱼执法.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24-0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3-12-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06-14
https://www.shanghai.gov.cn/nw24194/20200820/0001-24194_22661.html.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06-14
湖南规范行政裁量权 立法禁止钓鱼执法.新浪网.2024-06-14
不得以“钓鱼执法”方式收集证据.北方网.2024-06-14
全国首个!禁止“钓鱼执法”,四川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运输执法条例.百家号.2024-06-14
关于印发《雅安市行政执法规范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雅安市人民政府.2024-06-1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通知》的通知.马鞍山市司法局.2024-06-1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中国政府网.2024-06-14
2009年度中国十大案件.中国法院网.2024-06-14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微信公众平台.2024-06-14
交通部新规:执法人员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环球时报.2024-06-14
林书友:恐袭要帮忙?找FBI!——美国钓鱼执法那些事儿.观察者.2024-06-14
美国钓鱼执法.观察者.2024-06-14
英国老妪遭钓鱼执法 卖给未成年人金鱼遭重罚.凤凰网.2024-06-14
伦敦唐人街今日罢工5小时,抗议英国移民局“钓鱼执法”.手机环球网.2024-06-14
印度留学生在英国喂鸽子被罚千元,指控环保官员“钓鱼执法”.百家号.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