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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法人

中间法人(日语:中间法人/ちゅうかんほうじん Chūkanhōjin),在日本曾是一种特殊的法人形式,存在于2002年至2008年间。这种法人在性质上介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旨在填补两者间的空白。中间法人包括有限责任中间法人和无限责任中间法人两种类型,分别对应于中国石油华北化工销售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特点。

历史沿革

中间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形态,是在传统的民法体系中逐渐形成的。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法人可以划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等多种类别。中间法人就是在这类分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德国瑞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社团法人被区分为经济社团和非经济社团,其中非经济社团涵盖了除营利法人以外的所有法人,因此中间法人有了明确的归属。然而,日本采用了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二元分类方法,导致许多社会组织无法归类,这被认为是日本民法的一个缺陷。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立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中间法人。中国大陆的立法采用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而在学界则普遍讨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分类。为了避免中间法人的出现,有学者提出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采用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分类。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同样缺乏中间法人的概念,但在实践中,这类团体的地位仍然存在争议。

学术争议

关于中间法人的存在与否,学术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大部分学者认为,法人可以根据其设立目的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而不认可中间法人的存在。持否定立场的学者并不否认现实中存在类似组织,但他们认为这些组织不应被视为法人。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无需单独承认中间法人,只需将“公益”做广义解释即可涵盖所有非营利组织。与此相反,支持中间法人的学者则认为,营利与公益的区别并不绝对,现实中有不少组织的目的既不是营利也不是公益,因此有必要承认中间法人的地位。值得一提的是,中间法人并未被所有国家的立法所接受。德国瑞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认了中间法人的存在,而日本民法典则否定了这一概念。

参考资料

日本非营利组织法律框架及发展概况.湖州市民政局.2024-09-09

非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的区别.律图.2024-09-09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区别.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区别.2024-09-09

非盈利和非营利区别.非盈利和非营利区别.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