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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兴余

倪兴余,男,汉族,江苏靖江人,1959年2月生,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2018年8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倪兴余受贿案,对被告人倪兴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75年02月--1978年12月,任江苏省扬州市靖江县城镇民兵小学教师;

1978年12月--1982年01月,就读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习;

1982年01月--1994年12月,先后任扬州市公安局政治处干事、科员;

1984年12月--1985年07月,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政治处助理员兼团工委副书记;

1985年07月--1987年11月,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期间:1986年04月--1987年11月,挂职任广陵区公安局副局长);

1987年11月--1993年06月,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治安科科长;

1993年06月--1998年05月,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8年05月--2003年02月,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1996年09月--1998年12月,参加中央党校法学专业本科函授学习;1998年12月--2000年10月,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学习);

2003年02月--2005年03月,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委610办公室主任;

2005年03月--2007年03月,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市委610办公室主任;

2007年03月--2008年11月,任江苏省淮安市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市维稳办主任(副市级);

2008年11月--2014年05月,任江苏省淮安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2014年05月—2014年06月,任镇江市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4年06月—2015年10月,任江苏省镇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5年10月,任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任免信息

2016年9月,倪兴余被免去江苏警官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职务,提前退休

人物事件

依法查处

2017年12月15日,据江苏省纪委消息:江苏警官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倪兴余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立案审查

2018年3月2日,据江苏省纪委消息:经中共江苏省委批准,中共江苏省纪委对江苏警官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倪兴余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倪兴余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消费卡,违规任职取酬;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此外,审查中还发现倪兴余其他涉嫌犯罪的线索。

倪兴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员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倪兴余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开宣判

2018年8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倪兴余受贿案,对被告人倪兴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倪兴余利用担任淮安市公安局局长、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5.025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兴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倪兴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江苏警官学院原副院长倪兴余被除党籍 曾任镇江市公安局长.人民网.2024-03-12

江苏警官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倪兴余接受审查.人民网.2024-03-12

淮安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倪兴余受贿案一审宣判.中国法院网.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