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部门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受理不服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处理来信来访。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九)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
(十)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一)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十二)对地方性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负责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答复。
(十三)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四)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六)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通讯、计算机等技术管理工作。
(十七)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八)管理中级法院的社会团体。
(十九)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6个基层人民法院,65个派出法庭,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内设综合行政及审判业务共27个部门。
各庭室职能
立案庭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接待处理来信来访;督办各类案件;负责诉讼费收缴和司法救助工作;对本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办理上级领导机关和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立案二庭
负责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统一的接待、登记、分流、督办;负责对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立案;负责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领导机关信访案件的协调;负责对全市基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负责对进京、赴省闹访人员进行劝访、遣返;负责国家重大节日或重要会议期间稳控工作的部署;负责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一庭
民商事审判
民二庭
民商事审判
民三庭
民商事审判
民四庭
民商事审判
专门审判庭
审理破产、知识产权、环境污染及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刑一庭
刑事一审
刑二庭
刑事二审
刑三庭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行政庭
行政审判
审判再审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办理上级领导机关或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国政府网.2023-08-16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8-16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情况介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8-16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庭室职能.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