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也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民按照一定区域或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共有或按股份所有,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逐步确立,并推行以互助组为主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这实现了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促进了农村教育医疗文化养老事业的发展;1952年到1956年,中国农村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合作组织形式,逐渐实现了农村土地私有向集体所有、私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小农经济向集体经济的嬗变。1978年,中原地区在农业领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1982年12月4日,农村集体经济被列入《宪法》。2004年以后,土地流转以专业合作社为主的各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态增多,主要服务于小农户对接大市场和规模化经营。2014年9月30日,中央深改组会议首次提出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农村集体经济随着农村改革的发展分为传统、新型两种类型;具有鲜明的中原地区特色,其实现形式是丰富多样、与时俱进的。该制度在制度上、经济上、社会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社会成效方面,其为实现农村农民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发展该制度存在许多现时阻碍,如传统小农经济的制约、农业发展后备力量有限等。
历史沿革
1949年-1956年
1949年-1956年,是农地农民所有,农民经营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旧的、落后的封建土地关系亟待改变,“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逐步确立。但农民所有土地制度下的农业生产存在生产力不先进、生产资料缺乏等各种问题。基于此,中国共产党中央决定推行以互助组为主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到1951年底,中国参加互助组织农户达到2100.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9.2%。这个时期的农业互助形式以自愿为主,实际上解决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缺乏困境,受到了广大农户的欢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中央创造性地把卡尔·马克思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提出通过合作社这一集体化实践使农民富裕起来的设想;因此,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具有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孕育了农村集体经济的雏形,并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予以实践,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制度。
1957年-1977年
1957年-1977年,是农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阶段。1952年到1956年“三大改造”时期,以集体合作发展农业的组织形式在农村地区率先铺开,农村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合作组织形式,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了农村土地私有向集体所有,私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小农经济向集体经济的嬗变。到1956年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达到68.5万个,涉及农户数为3510.8万个,占总农户的29.1%;高级社个数为30.7万个,涉及农户数量为7540.7万个,占总农户的62.6%。这些数据表明,1957年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态,农村土地产权性质也由农民所有土地权属转变为集体所有产权。
人民公社时期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点,社员及公社内部生产、生活资料统一归公社调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由此确立。这一阶段,农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和高度严密组织化生产方式,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理论和实践基础,特别是人民公社的社办工业思想与行动为后来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打下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与此同时,高度行政化的管理形式嵌入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形式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最终,“政社合一”下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问题凸显,推动土地制度改革,引导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创新发展迫在眉睫。
1978年-2011年
1978年-2011年,是农地集体所有,农民经营阶段。为解决高度僵化管理下的集体经济经营发展中的生产效率不高、要素流转不畅等问题,急需要推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改革。1978年,中国在农业领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一制度安排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农村快速发展。粮食总产量从1977年2.8亿吨增加到1984年的4.1亿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粮食产量增加贡献达到46.9%。因此,1983年,中共中央进一步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活农业生产力的作用,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了集体和个人生产的优越性。”这种统分结合的生产经营形式,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优化了计划经济时期僵化的平均分配制度,构建了新的生产关系。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统分结合”的土地制度改革适应了农业生产基本特性,有利于家庭内部合理安排生产要素,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与此同时,在经营权与所有权两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下,农民与集体关系也开始发生变化,集体经济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功能逐步转化为基层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在这一时期,中国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服务于农户,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由此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012年以后
2010年以后,是农地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新阶段。进入新时代,中国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特别是在城乡关系加速融合、新型城镇化推进以及农村出现人口老龄化、空心化等多重背景下,传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迫切需要作出新的人地关系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4年9月30日,中央深改组会议首次提出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推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推行土地适度流转,提升土地生产规模效应,发展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从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具体表现形式为:一、土地流转的“代理人”,在“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下,农民作为土地经营权的拥有者,在土地流转时极易面临外部交易风险。因此,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土地产权的“代理人”统一流转农民土地,有利于降低农民市场风险,增进集体利益;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者,农村集体组织通过对农民土地统一流转,创新农业组织模式,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托管生产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农业,在提升农民收入的同时,增加集体效益;三、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者,农村集体根植于农村社会场域更容易引入现代生产方式,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小农户衔接大市场。
分类
传统集体经济
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的形成主要是从1953年至改革开放前,是指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公社内三级所有)的前提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以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生产、集中劳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
新型集体经济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概念的形成主要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实行基本生产资料和资产的共同所有和按份所有,农民根据一定区域与产业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组织内实行民主管理,组织外采用市场化运作,实现统一经营与承包经营的有机结合,所得收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在集体财产保值增值中实现集体成员利益共享的公有制经济。它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还包括劳动与资本、技术、管理等联合,联合的目的是实现个体的发展。
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形态。它既不同于苏联的集体农庄经济,也不同于源于西方的合作经济,是中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造出来的,是中国独有的一种经济形态。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成员集体所有,以成员为创造主体和价值主体,其发展与成员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担负着组织农民和发展农民的重任。农村集体经济丰富了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机制。实践证明,它的存在和发展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具体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否认私人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对于集体成员无偿使用,实行家庭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本质是农民的合作与联合,核心是财产的合并,目的是为了增强农民致富能力而组织起来,是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一种经济形式。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涵盖集体劳动、集体耕种、集体作业等诸多集体生产范畴,而且还涵盖集体经营、集体占有、集体原则等管理范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体现。
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丰富多样、与时俱进。高级社是中国集体经济的最初形态,《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度,农户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营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在一起,分别属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20世纪70年代末,在极端贫困地区开展的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由原来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方式,逐步改革为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经营方式,农民拥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逐渐在集体土地上不断地积累起自己的财产,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明确每个成员享有集体资产的股份或份额。实践的脚步一刻也没有停止,经历30多年改革探索后,2015年以来中央大力推动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核心仍然是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不同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丰富多彩,外延和内涵与时俱进,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包容性。
实现形式
学者研究显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局限于一种,而是随时代和实践的发展不断产生多种实现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行业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形式,指的是同行业的农户之间进行良好合作,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创建专业合作社,共同经营,以实现双赢局面。合作各方需要共同承担投入资金,共同进行技术的开发和创新,合作社成员均可享受生产方面的服务。例如花卉种植、蔬菜培育对技术要求比较高,是强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比较适合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形式。此类合作社要想有效实现和发展,就要依靠当地的农业经营大户,获得农业部门的支持,建立共同服务机构。参与其中的农户只需要根据合作社的规定进行生产和经营即可。农户按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直接由合作社收购并进行加工和售卖,以获得经济收益。对于获得的收益,一部分作为合作社的运转资金,另一部分则直接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复合集体经济
复合集体经济形式包含的类别比较多,通常应用于一些农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不仅有企业和农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经营,也有农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经营,或是承包商和租赁商之间的联合经营等等。这些形式都符合集体经济形式,有利于降低农村合作社的经营风险。相较于农村合作社的单独经营,这种结合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经营的方式,不仅可有效降低经营风险系数,还可通过企业来拓展农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扩大农村合作社的业务领域,增加农户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实施复合式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突破了地区的局限性,能够联合不同地区、不同范围和不同领域的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集体经济,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促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更加开放化。
农户和企业联合经营
农户和企业联合经营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形式,是指生产农作物的农民与加工和经营农产品的企业合作,农民作为生产方,而企业作为销售方,两者形成经营共同体。这种联合经营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销售方的企业对市场比较了解,能够给农民的生产提供可靠的意见,并且在生产技术上为农民提供指导。农民只需要按照企业的要求来种植农产品,然后将成熟的农产品售卖给企业,以获得收益。这种农户和企业联合经营的集体经济发展形式,不仅可解决农民销售农产品难的问题,也解决了企业收购农产品难的问题,节省了双方寻找合作商的时间,也为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社区股份合作社
社区股份合作社形式的产生源于城市化发展。在工业化程度越来越深的今天,城市郊区农民的资源不断减少。为了带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可实施社区股份合作社,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这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形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整个村落的农民可以将自己家的土地作为资本入股合作社,由村级合作社对这些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土地。另一种是综合股份合作社。不仅将土地作为资本入股合作社,村级的集体资产也入股合作社,包括资金和技术。综合股份合作社有利于吸引外部企业进行投资,可利用土地资源建设厂房。
意义
制度成效
一是明晰了每个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份额,产权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二是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向成员(股民)按份额(股份)进行分配的制度,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权。三是建立了“三会四权”(即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治理结构,形成高效运营的集体资产长效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四是建立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信息化平台,将集体“三资”纳人各市“三资”监管网络,实行实时查询和监管。
经济成效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总量不断增长。通过改革,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体制环境,改制后的集体经济通过投资运营,体量不断增大。二是农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通过改革,明晰了产权,改变了集体资产看似“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状态,真正做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农民开始享有分红,财产性收入稳定增加,初步建立起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社会成效
通过改革,村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主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投资、经营、收益分配等)都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二是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改革,改变了原来由少数干部掌控和随意支配集体资产、监督缺位的状况,有效地遏制因资产处置不公、收益分配不平等问题引发的上访现象,较好地化解了党群矛盾、干群矛盾。
一方面在城乡开放度扩大和农村资源价值升值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突破原有的封闭发展状态。依托其规模化聚集资源能力更强,运行规范化程度更高,满足外部要素进入要求条件更充分的比较优势,通过股份合作、联合经营、购买政府公共服务、创新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等方面的实践探索,能够更有效率地实现集成外部要素和激活内部要素的双重突破,在城乡融合改革全面深化的基础上,为促进农村共同富裕创造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社区性、公共性的组织特征。在其他营利性经济组织不能或不愿涉足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卓有成效地为政府分忧解难,在改善农村医疗救助、互助养老、生活救济、教育补助、基础设施管护等方面发挥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进而提升农村社区内部公共品供给和服务水平,增加农民群众生产生活过程中的集体信赖和价值认同,助力实现农村农民共同富裕。
社会成员的精神生活充实程度、思想境界高尚水平,体现了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质量。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设中,采取“集体化生产和劳动、集体股份、统筹经营”等多种形式,能够增强广大农民主体性力量,提升农村农民精神生活品质。首先是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主体意识。广大农民群众在自觉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过程中,既带动农村经济整体发展,又提升了个人追求更美好生活的能力和意愿,增强广大农民群众自觉推进共同富裕的主体性力量。
其次是满足农民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伴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广大农民群众获得了更为丰富的生产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在农民群众基本物质生活满足的前提下,为农村整体精神生活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最后是在新型集体经济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和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同时促进农村农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主动性追求。新型集体经济带动农业向产业全链条升级,使农民在通过集体合作实现富裕的过程中激发“让劳动本身成为享受”的意识,村庄得以有更大空间实施更多促进自身良性发展的举措。
现实可能性
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一些农村在行政村(原生产大队)或自然村(原生产队)的社区范围内,成立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国存在200多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一些农村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实际上履行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在农村改革的过程中,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一直发挥着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功能,如对集体土地进行发包、收取集体提留(农村税费改革后这项职能已不存在)、为家庭分散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进行集体积累等经济活动。这一农业集体化的制度成果,绝不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羁绊,而是今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组织基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不是要改革掉这些集体经济组织,而是通过改革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只有这样,农村改革和发展才能向着邓小平所讲的高水平的集体化方向不断前进。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工业化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不仅为中国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准备,而且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一,工业化带动了城镇化进程,转移了大量农村人口到城镇就业,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减少为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既可以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成的土地承包大户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来实现。第二,工业化促进了农业机械化,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为实现农业集约化、集体化创造了基本物质条件。第三,工业化为农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
农村改革30多年来,尽管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人才大量流向大中城市,但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造就了一批立足农村、发展农村的现代农民。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逐步改变了原有的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经济意识,在市场经济中锻炼和提升了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随着农村教育和农民培训的发展,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也有了很大提高,已有近70%的农民具备中等教育文化程度。此外,中国还采取了农民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农业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派遣大学生村官等有效措施,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现代农民的形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储备了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在中国农村经济体制下,全体村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存在水涨船高的对应关系。一般说来,集体富,村民富;集体穷,村民穷;集体空,民心散。这一点无论是从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村,还是集体经济脆弱的村,都能得到印证。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意味着村民负担的减轻、收入的增加,在更大程度上意味着村民福利的改善。因此,广大农民具有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愿望。不过明显的一点是,无论是广大农民的心愿还是现实发展都清楚地表明,广大农民不再需要过去那种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归大堆”的集体经济,而是要求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使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主要困难
土地制度改革面临新困境
进入新时代,中国大力推进城乡关系变革和重塑,积极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快速发展。但是,从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来看,农村就业人口仍有2.46亿,其就业主要以农业或兼业为主,土地细碎化、分散化,生产要素不足,收入来源不稳定等问题是其面临的主要困境。农村集体经济在此情况下,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遇到不少困难。比如如何推动小农户经营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实现小农户经营下的土地适度规模效应,是当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发展阻碍。
2014年,中国逐步推行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三权分置”制度不仅明确了集体、农民的权利归属,更是有效地推动了经营权流转下服务与农地双重规模效应。但基于现实经济社会的客观发展变化,特别是农村人口老龄化、空心化、政策变化滞缓等因素,使得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在理论和政策实践中遭遇不少困境。例如法律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仅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同时,现实中部分农户土地承包权流转偏转了“三权分置”的土地适度规模效应初衷,导致土地承包权的代际传递。
从整体视角来看,外出务工人员普遍以文化水平高、体质健康的年轻人为主,这便导致农村地区仅剩下大量老年人、妇女和儿童,此种农村发展格局不利于农业的后续发展。另外,由于农村土地无法实现高效率的流转,所以大多数农民不会直接摒弃土地资源,而是选择持续种植和开垦的发展道路。但是部分农民也不会将关键财力资源和自身精力聚焦于土地方面,土地收入最大化也不是农民的关键发展目标,从而导致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出现空壳化等不良现象。
集体组织自身亟待改革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大基层组织机构并存局面,但从集体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实践来看,多数地区以“三块牌子、一套人马”为特点的一体化组织形式和权力结构关系已成为主流,各村各地人员上的重叠实际上已经打破了组织的边界,导致不同组织的功能界限变得模糊。“政经合一”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独立性,多数地区村干部、乡镇政府代行集体经济职能,影响集体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性;同时容易发生内部道德风险、滋生腐败等问题,损害村集体经济成员利益。
一方面,农村集体组织已是基层治理的末端环节,加之农村人口“老龄化”“空心化”现实,导致自下而上的农民群众监督难以实现,自上而下的上级监督难以落位,内部治理结构监督难以到位,这些缺失、难以落位和到位的监督导致农村集体组织的监督存在流失形式,实际监督效果欠佳;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缺乏有效的民主商议与监督管理环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独立性与自主权被弱化,集体经济组织难以体现政策支撑、组织资源整合、社会场域等优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易陷入异化发展的僵局。
集体组织发展频繁面临上级考核,集体经济发展陷入“空转”困境。自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被写入多地政府工作报告,列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特别是基层政府面临上级政府的“指标化”“行政化”锦标赛式的考核压力。为此,不少村干部实践中首先选择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资金投入具备稳健收益的项目建设,并未实质发展集体经济,也未能满足制度设计下优先增加农民享受财产收益的政策设想;其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经济收益,不少地方也尚未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逐步陷入发展的“空转”困境。
集体经济产权改革仍需加强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建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首要改革目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农村集体内部产权归属,对集体资产进行清资核产、确权赋能。然而,在具体确权过程中,对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目前多以省、市文件为指导确认集体成员身份,主要包括户籍、社会保障、财产投入等要素进行集体成员身份界定。在实践中,由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尚且缺乏统一的身份归属的法律安排,造成村民为维护自身利益,对集体组织的法律诉讼也屡见不鲜。因此,推动政府、学者进一步研究制定统一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法律法规,规范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程序迫在眉睫。
从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时间脉络和效果来看,自2016年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进入快速增长阶段,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将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成果的重要任务之一,大量的专项资金、相关政策集中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但是,有研究表明,政策支持带来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数值型增长是一种短暂性、数值型的账面增长形式。因此,在确定集体成员身份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赋予农村集体经济更完整的权能,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法人制度是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发展,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参与市场经营,具备法人主体的法律特许安排。201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条直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使农村集体经济具备法律地位,赋予其法律人格。但是从仍在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法人的法律安排进行解读,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特别法人”制度未按照市场化的公司制度引入破产程序。基于此,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经营缺乏市场竞争的合理性,引发其他市场主体的担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阻碍。
相关政府部门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所推出的指导性文件和内容相对较少,对农业发展的引导有限,致使农业输出工作的难度系数较高,农民群众的随意性、盲目性也因此不断提升。除此之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阶段普遍存在基础性建设较差等问题,无法在根本上发挥出各个职能部门的价值与效用。
一是部分农民认为发展集体经济并不是持续发展项目,而将目光与精力完全聚焦于个体经济发展当中;二是农村集体经济没有获得快速、高效的发展,大多数农民认为只要保障自身的日常开支即可,直接忽视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关键作用;三是现今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难度较高,存在发展途径单一、路子窄等现象。
相关对策
深化改革民生政策
一般情况下,实现农民效益增收的关键要素便是对各项机制体系进行深化改革。首先,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强化农村税费体制改革,促使农民可以在不受到重担压制的前提下自主发展经济和生产,增加自身的收入。政府部门为发展农村经济已经推行了众多惠民政策,主要涉及新农保和粮食直补等,这些惠民政策可以帮助农民获得真真正正的优惠待遇。其次,为农民提供现代化科学技术,促使农业生产效率与质量获得进一步提升。再次,鼓励农民实现自主创业,农民在创业阶段往往会接触到诸多资金问题,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乡镇银行等方法来解决此问题,从根本上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最后,构建深化改革集体权制度,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生态公益林管护及补偿机制,通过此种方法为广大农民提供众多民生政策,促使农民的综合收入实现大幅度增长。
调整优化品种结构
农业是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产业,要想大力发展农业,最重要的是优先做好品种结构的调整工作,在根本上实现改善品质的基本目标,稳定发展主导产品的粮食产业,主要涉及专用大米、大豆和小米等。根据中国所推行的优势产品,需要在充分考虑多种因素的前提条件下,不断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将生产目标精准定位在深加工原料等方面。与此同时,还需要积极构设具有示范性的项目,例如,玉米振兴计划和小麦高产计划等。农村的种植技术需要逐步朝向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稳步迈进,通过调整优化品种结构,实现改善农业发展品质的目标。另外,政府部门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有效调整发展对策,从根本上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促使农村农业劳动容量获得进一步拓宽,进而保障农村劳动力所承受的就业压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与缓解。
强化监管
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构建出符合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资源和资金管理体系,以此来规范并优化村级集体经济民主化管理水平,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发展的方方面面当中,保障集体资金、资源和资产的完整性、可靠性及安全性。
根据村民自治基本内容来看,需要将目光聚焦于村务公开工作当中,村级财务的变化趋势、收入状况等需要根据季度标准加以透明化、公开化,从根本上实现民主决策制度的有效落实。对村级年度收支、固定资产创建和筹资筹劳预决算等事项来说,需要通过当地村民代表大会的审核和批准。
从整体视角来看,相关农村部门需要有效化解村级发展阶段中存在的旧债,根据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构建一系列科学完善的村级收支预决算管理体系,防止出现超前办事和违规管理等问题,严格管控招待费成本消耗量及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在根本上清理村级债权和债务。针对以往所形成的农户欠村集体经济款项来说,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具体情况,并采用针对性措施加以优化解决。针对家庭条件较差的农户来说,需要在充分考虑多种因素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减免。对于其他项目欠款需要进行适当催款。针对村级债务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村地区来说,需要将动态化监测管理手段贯彻到底,在根本上落实相应的目标责任制。村级内部的各个组织机构不可擅自出借资金或为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从根本上规避盲目举债和不良债务等行为,全面探索并构建化解农村债务的最佳机制体系。
基层思想建设
要想在根本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最重要的是强化以村党组织为关键点的基层组织战斗力、号召力和凝聚力。因此,从根本上推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呈现出不可忽视的价值意义。从整体视角来看,需要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分析,全面增强新时代背景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感,通过转变自身思想认识和开拓创新,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阶段中,需要不断强化对村干部、集体经济发展带头者的管理培训。通过远程教育或其他现代化等技术方法,由县领导部门组织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村级班子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自身管理集体经济的水平。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实际发展阶段中积极接纳并尊重广大村民集体的建议与想法,促使其可以积极投身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管理工作当中,从根本上发挥农村企业家和经营者的价值效用,鼓励其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并提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全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拓宽发展路径
地区政府部门需要在充分考虑农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等特点的基础上,不断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运用村集体用地和原有房产,集体构建出写字楼、商铺店面、职工公寓、小规模冷库及标准厂房等。运用工业孵化基地或工业园全面规划出一定范围的联合兴建标准厂房。在旧城改造区域等范围内通过国有资产划拨等途径购买或建设店面房,在一系列租赁销售的措施方法下不断提高集体经济收入。除此之外,村集体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创设出科学化、完善化的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从根本上提升各项目经营管理的规范性与安全性。
全面提升对农村地区荒沟、荒丘、荒滩和荒山等资源的利用率,并交由村集体负责带头接纳多样化资金参股开发内容,在经过一系列开发利用程序后,采用协同经营或承包经营的方法,对部分农民无法有效开发的山林、基地和承包地等采用合股经营的模式加以开发,最终获取的经济效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根据相应的比例标准加以分配。从林地利用方面来看,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对开发利用率较低的集体林地等区域,优先融入关键公益林保护范畴,这些区域所获得的补助资金和补贴由村集体所有。除此之外,还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事业,通过利用林、水、农等多样化生态资源优势特点,围绕农村地区水果、蔬菜和中药材等农业主导产业开展全面化、深层次规模发展与经营,在此基础上,构建出笋竹和油茶等现代化农业设施,进一步拓宽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模。村集体需要将林地、耕地等以租赁模式融入村集体内部,并对其展开科学布局与规划,随后将整村流转的耕地、林地等资源通过现代化市场手段承包至农业管理大户或经营企业手中。村集体通过对土地资源展开 “反租倒包”的作业获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从根本上提升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水平。
在社会稳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利用参股措施不断开发小规模水电、风电及金融等业务项目,并将资金和精力完全聚焦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建设当中,村集体可以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实现保底分红。对集体经济发展条件良好、资金储备丰厚但发展空间较小的农村地区而言,可以促使其与资源丰富、发展空间大的农村进行协调配合,统一投资构设相应的物业,精准定位物业产权与经济收益的分配要素,从根本上实现统一化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对不具备发展空间的农村地区来说,可以运用政府部门提供的扶持资金或集体货币基金等,通过异地购置物业相关措施方法实现集体资产增值目标。对获得项目扶持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农村地区而言,当地政府部门需要将县级配套资金、村级自筹资金和补助资金等完全投入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建设项目当中,在此情况下,基金需要由当地政府和财务部门全权管理,将其作为基金村的集体收益。当部分农村具有相应的项目实施权利和条件情况下,经过一系列审核批准后,方可在集体经济基金中获取相应的项目资金数量。
相关政策
1993年,中央11号文件对土地承包期限做了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199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再次强调要长期稳定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并将其在200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鼓励家庭经营向集约化转变,统一集体经营项目要提高组织化程度。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201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2016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
2016年,中央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
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初审,草案中提出允许“三权分置”,允许农民自主组织生产,取得相应收益。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充实农村集体产权权能。”
2019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2020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组织群众发展乡村产业,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探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强化集体资产管理。
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的通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性。
2021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在2021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大网.2024-03-21
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需要把握的八个问题.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4-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涉农部分).白城市农业农村局.2023-12-27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价值意蕴与实践路径.光明网.2024-08-30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什么?包括哪些形态?怎么推进?.泰州市海陵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2024-08-21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发布时间: 2010-12-13 作者:彭海红 来源:红旗文稿 2010-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网.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