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购议销
议购议销是一种商业交易模式,指商业企业和生产者通过协商议定价格来实现商品的收购和销售。这种模式不仅适用于工商企业间的部分商品,还涉及农副产品的剩余产品以及不属于合同定购的其他农副产品。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部门在国家计划价格的指导下,参与市场调节,以高于国家降价且低于集市贸易价格的方式进行交易。议购议销对于促进生产发展、调剂市场余缺、活跃市场、平抑物价和满足消费者需求具有积极的作用。
原理及特点
议购议销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粮食商品流通形式,属于平价购销的补充渠道。其特点是买卖双方自愿成交,议购议销价格的升降主要受市场粮食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化的影响。
价格机制
议购价格
议购价格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因素,与生产者协商议定。对于供求大致平衡或供不应求的商品,议购价应略低于当地当时的集市贸易价格。同时,经营部门应通过吞吐业务,调剂余缺,平抑集市贸易价格。对于国内外市场需求较大的非粮棉作物,议购价格可适当提高;而对于与粮棉争夺土地的农副产品,议购价格则应降低;对于滞销积压商品,议购价应较低,以促进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粮油议购价格应根据不同地区、年份、季节、品种和质量,参考集市价格,遵循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确定。农副产品议购价格高于牌价的幅度,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控制,一般不超过30%,特殊情况除外。议购价格应根据供求情况和季节变化适时调整,相邻地区的农副产品议购价格应协调一致。
议销价格
议销价格应坚持薄利多销原则,以议购价格为基础,加上必要的费用和薄利(统算利润约2%-3%),制定出低于当地当时集市贸易价格的价格。粮油议销价格应有合理的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允许不同品种、季节有赔有赚,确保全年统算略有利润。议销商品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调拨价格的费用率,一般应低于同类平价商品的差率。议价商品的利润额也不应超过同类平价商品。对于使用议价商品作为原料的产品,议销价格应从低掌握,参照同类平价产品的价格计算生产和加工成本,再加上议价原料中平价与议价的差额和税金,确定出厂价或销售价。鲜活商品的价格可根据质量和市场供求变化灵活掌握,同一市场、同一品种的不同企业之间价格可略有差异,以利于市场竞争。为加强物价管理和稳定市场物价,议价销售与牌价销售应分开标示价格。平价购进的商品不得按议价销售,定量供应的商品一般不得停止或减少平价供应。不得随意提高议销价格,不得将紧俏的议价商品用于获取超额利润或多发奖金。
价格管理
管理原则
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原则包括: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市场商品供应的发展,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既不过度管制,又能有序运作。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物价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规定议购议销商品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规定主要商品议购价格的最高限价。省级物价综合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原则和方法,结合地方实际,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管理议购、议销价格。
管理规定
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避免大幅涨价或压价收购,影响生产,省、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提出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意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市、自治区政府核定并公布。一些商品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也可由地、县政府核定。市、县级主营公司拥有以下议购议销商品的定价权限:在上级规定的幅度内具体掌握价格;上级未规定幅度的,按照规定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自行议定价格;对鲜活商品,可根据按质论价原则和上级规定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确定价格;冷背残次商品,在上级规定的金额范围内,有权自行削价处理。兼营企业单位按照主营公司掌握的价格水平进行购销业务。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作价权限,根据以上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为制止哄抬议购价格,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将物价管理与市场监管相结合。
管理办法
一类、二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前,不得议价成交。完成收购任务后,允许议购的二类农副产品和集中产区的三类农副产品,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向采购单位和个体有证商贩分配货源,不得相互哄抬价格抢购,不得高于省、市、自治区政府或地、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若议购价高于最高限价,则视为哄抬物价,违反物价纪律。开展议购议销活动,应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收购农副产品要签订合同的指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议价收购的大宗三类农副产品,应尽可能与生产单位签订议购合同。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数量、等级标准和价格。合同的签订,必要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如无特大自然灾害,任何一方不执行合同,应承担经济责任。
参考资料
议购议销是什么意思.外贸日报.2024-11-04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24-11-04
议购议销.MBA智库百科.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