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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猥亵罪

公然猥亵罪是公然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妨害风化罪中猥亵罪的一种。因此,男女两性间的交配行为或表示亲昵的爱抚行为、同性间的色欲行为、个人暴露性器官或赤身露体的行为,只要是公然实施的,都足以构成本罪的行为。

正文

构成要件如下:(1)任何人不分男女,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行为人必须公然实施猥亵行为,即在不特定人、多数人、特定多数人能够共见共闻的场合实施猥亵行为。本罪所称的“实施猥亵行为”与其他猥亵罪中的猥亵行为相比较,涵义较为广泛,包括一切违反性行为的隐密原则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性欲或满足自己性欲或使一般人产生羞耻感或厌恶感的有伤风化的行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