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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立于2010年9月,是由重庆市民政局主管,并经重庆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的重庆市第一批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中心先后承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示范项目以及重庆市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社区精神病人服务、哀伤辅导服务、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企业社会工作服务、社区矫治服务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同时承接重庆市社会工作项目督导及评估工作。2012年荣获重庆市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先进集体称号。

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精神健康社会工作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渝中区渝建村十一号新宇大厦8-2。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重庆市精神健康救助基金会。举办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单位:重庆市精神健康救助基金会,金额:3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精神健康社会工作临床服务;

(二)从事精神疾病与心理疾病的临床服务研究;

(三)开展精神病人社会功能康复;

(四)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服务;

(五)面向公众提供社会心理关怀;

(六)协助保障弱势病患就医权利;

(七)协助病人排除疑难问题;

(八)提供整合性社会福利资源。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单位、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的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并主要用于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0年6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服务范围

住院期间服务内容

1、个案服务:提供社会及心理评估与治疗;相关福利政策咨询;个案转介、协调与联系;婚姻、家庭评估与咨询;职业训练、康复与评估。

2、小组服务:提供病友小组(如小组心理治疗、各类教育性小组等);家属小组(如教育性小组、支持性小组、家属座谈会等);协助病友康复方案规划与执行(如病友自助管理委员会、义工制度等)

3、社区服务:社会资源的运用与开发;组建志愿服务工作队;协助申请精神健康救助基金;社区居民精神健康宣教与心理卫生咨询。

门诊社工服务

1、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

2、心理测量;

3、对门诊病友进行社会生活功能评估;

4、病友家庭支持、精神健康教育及心理治疗5、社会福利、医保相关政策咨询等

教学科研

1、参与相关研讨会、个案讨论会;

2、组织并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如社工专业、心理专业的实习学生及研修人员等);

3、参与有关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调查研究。

科普宣传

1、通过媒体向公众进行精神健康相关知识及自我心理保健宣传;

2、制定相关精神健康知识的宣传册;

3、创办《社会工作信息简报》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