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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固定收入

中央固定收入指的是按照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单独拥有的收入来源。这种收入的具体构成会随着不同的预算体制而有所变化。在中国1985年开始实施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的预算体制中,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了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以及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等。

组成部分

- 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

-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

- 军工企业的收入

- 中央包干企业的收入

- 烧油特别税

- 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 专项调节税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

- 国库券收入

-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 其他收入

特殊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一些收入会被视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一部分。例如,在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的企业中,其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70%将被划归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此外,中央经营的外贸企业的亏损以及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在尚未转化为财政支出时,也会被视为冲减收入处理。

参考资料

中央固定收入现行规定是什么.法行宝.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