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律师事务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一种由三名及以上专职律师自愿组成的律师事务所,其特点是财产由合作人共同拥有。根据《律师法》第17条的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成立此类事务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拥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至少1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以及三名以上的发起人。
特征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特征包括:
不占用国家编制,由专职律师自愿组成,属于民办事业法人。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来源为合作人的集资,不需要国家拨款。
内部通过合作人会议实施民主管理,主任由律师选举产生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分配机制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收入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挂钩,采用效益浮动工资制。
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全体合作人共有。
管理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通过合作人会议制度实现民主决策。合作人会议的职责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展计划、审批预算、选举或罢免主任、吸纳或开除合作人等重要事项。此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由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其职责包括召集会议、执行决议、主持日常工作等。当出现特定情况时,如律师人数不足三人或财产不足十万元,合作律师事务所可能会面临解散。在解散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将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剩余财产则按章程规定分配给合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