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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学会

中国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2017年度全国性学术类社团评估等级中评为5A级。

发展历史

中国保险学会(TheInsuranceInstituteofChina)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保险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组织学术活动、宣传培训、对外交流,打造行业创新发展智库,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组织机构

中国保险学会成立于1979年11月,会址设在北京市。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保险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2014年1月18日,建立了中共中国保险学会委员会,隶属于中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领导,姚庆海任中共中国保险学会委员会书记。2014年1月18日,中国保险学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姚庆海任会长。副会长共25名,有庄超英、张响贤、万峰、宋曙光、王毅、李培育、曹实凡、霍联宏、陈景耀、张维功、陈东升、王梓木、李光荣、沈开涛、李舒冬、姜洪、孙祁祥、史培军、江生忠、魏华林、卓志、何文炯、郑功成、郑秉文

目前,中国保险学会共有268家会员单位和8家特约会员单位;理事410名,其中常务理事135名;特约常务理事58名,特约理事8名。

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展览会等活动,促进保险界内外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编辑和出版刊物、建立和维护网站,宣导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写保险图书及其他文献资料;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三)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承担科研成果鉴定;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四)奖励在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学术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研究介绍境外保险经验,组织和推动中国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与相关学会、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强沟通、开展合作。

(七)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组织机构

中国保险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决定本会的有关重大事宜。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中国保险学会组织架构图:

秘书处

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目前,下设综合部、研究部、保险史研究部、《保险研究》编辑部、联络部和宣传教育部。

综合部

主要负责人事、财务、文秘、外联、学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研究部

主要负责组织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中国风险管理报告》和《中国保险业竞争力报告》等编辑出版工作;保险优秀研究成果评选的组织管理;学会基金项目的管理等工作。

保险史研究部

主要负责保险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保险史志的编撰、出版。

编辑部

主要负责《保险研究》、《保险研究—实践与探索》的编辑、出版与发行工作;《保险研究》编委会的日常事务、联络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联络部

主要负责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发展、服务与管理工作;国内外学术团体和保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宣传教育部

与新闻媒体合作,做好研究宣传工作;学会网站、学会微信平台的日常维护更新;《保险资讯》电子刊的编辑与发行;保监会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管理。

历史沿革

中国保险学会成立于1979年11月,伴随着中国保险业恢复经营到跨越式发展,现已经历了9届理事会:

历经35年的发展,学会已经从最初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设部门发展成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独立的学术研究组织。学会的各项职能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日益健全,在推动保险理论研究,促进行业交流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保险学会自成立以来,围绕章程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利用学会资源优势和功能作用,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教育培训和促进人才培养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保险学会将继续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夯实基础,凝心聚力,转型发展,致力打造行业改革创新智库,不断促进保险理论创新和繁荣,在推动保险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团体会员

中国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省级地方保险学会、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中国保险学会共有 128 个会员单位和 200 个理事席位,其中常务理事 57 名、名誉会长 1 名、会长 1 名、副会长 9 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9 名。中国保险学会自成立以来,围绕章程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利用学会资源优势和功能作用,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教育培训和促进人才培养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学会将继续在中国保监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促进保险理论创新和繁荣,为政策研究服务,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发挥学会应有的功能作用。

分会筹备

保险学会正以精彩内涵吸引行业内外机构和专家学者,共同成长,共创行业美好未来。为充分发挥中国保险学会作为全国性社团组织的核心作用,更好地开展重大领域的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促进保险行业的创新与发展,经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筹备成立下列研究性分支机构:

(一)养老金分会:汇聚海内外研究力量,持续深入研究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提升保险行业服务养老产业和经济社会的能力。

(二)保险业竞争力分会:研究推动行业发展和公司经营信息披露,服务于提升保险行业、保险机构竞争力。

(三)国际保险分会:汇聚外资保险机构和有关方面资源,深入研究国际保险业发展,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

(四)农业保险分会:围绕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决策部署,以农业保险需求为突破口,研究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为农业保险改革建言献策。

(五)海上保险分会: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企业“走出去”内在需求,研究海上保险理论和实务问题,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提升保险经营专业化水平。

(六)保险史志研究专业委员会:以编撰《中国保险史》、《中国保险志》为契机,汇聚保险史专家,深入研究保险历史,挖掘凝练保险文化,促进行业文化积淀。

(七)保险资金运用分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理论和政策研究,汇集保险资金管理有关方面以及金融其他领域的机构和专家,共同研讨、建言献策,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八)风险管理与保险资料中心:为打造行业创新发展智库,服务会员单位和行业研究,与有关单位合作建立学术资料信息平台—“中国保险学会风险管理与保险资料中心”。该平台将建立激励机制,广泛吸收国内外多种渠道宝贵资料,增进保险学术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流。

组织章程

中国保险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InsuranceInstituteofChina,缩写为:iic

第二条本会是由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原则进行规范和运作。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以保险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工作主线,开展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促进信息沟通和对外合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展览会等活动,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学术理论性月刊《保险研究(中、英文)》、建立和维护网站,宣导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写保险图书及其他文献资料;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三)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的培训,受政府委托承担科研成果鉴定;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奖励在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学术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研究介绍境外保险经验,组织和推动中国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参与本会管理,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以及地方保险学会,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四)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个人会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一名本会理事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咨询、宣传及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会收回会员证并予公告;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并予公告,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聘任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和聘用工作人员;

(五)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根据会长授权履行职责,向会长负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管理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会长授权,主持召开地方保险学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和职能部门工作例会。

第三十一条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增补、变更、罢免,须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二)会长的变更和罢免,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变更及罢免,须由原推荐单位或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秘书长的变更及罢免,须由会长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及罢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部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每年度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条本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专业化、职业化,按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会会徽。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体现本会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全体会员协作的精神,图案由论文稿纸和圆形组成,中心为中国保险学会英文缩写“IIC”,稿纸图案一角突破圆形,象征着学术理论的前瞻性、创造性和指导性。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4年1月18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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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学会简介.保险学会.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