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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局

贵州省档案局于1959年6月1日正式成立,贵州省档案馆于1960年10月1日正式成立。2001年机构改革,贵州省档案局和贵州省档案馆实行局馆合一体制,成立现在的贵州省档案局(馆)。

2011年3月,中共贵州省委十届常委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原贵州省档案局馆、原贵州省地方志编委员会办公室、原贵州年鉴社的职责整合,设立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档案馆),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

2018年11月,将贵州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的行政职责划入省委办公厅,对外加挂省档案局牌子。将省档案馆调整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不再保留与贵州省档案馆合并设立的贵州省档案局。

机构简介

贵州省档案局于1959年6月1日正式成立,贵州省档案馆于1960年10月1日正式成立。2001年机构改革,贵州省档案局和贵州省档案馆实行局馆合一体制,成立现在的贵州省档案局(馆)。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档案馆)是经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档案馆)、原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原贵州年鉴社合并整合组建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履行全省档案方志事业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档案方志接收保管利用等职能。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档案馆)内设16个处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业务一处、业务二处、业务三处、业务四处、业务五处、业务六处、业务七处、业务八处、业务九处、业务十处、宣传处、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贵州省电子文件档案管理中心、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贵州省档案资料缩微复制中心、贵州省档案地方志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分别与业务六处、业务八处、业务九处、人事处合署办公。

贵州省档案局成立于1959年6月1日。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档案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案件;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制定全省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省级机关、群众团体、省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市(州、地)的档案工作,为中央驻黔单位开展档案业务咨询服务;领导和管理档案馆,并对全省档案馆工作实施规划、监督和指导;制定全省档案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开展档案专业教育,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档案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全省档案宣传工作,办好档案业务刊物,组织省内外区域性档案协作活动;组织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并对科研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应用,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1983年11月22日。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检查全省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承担贵州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情等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并报请省政府颁布地方志有关规章办法;负责开展地情调研、网上发布地情信息和地方志文献,提供地情咨询,为贵州经济建设服务;组织地方志理论研究,整理旧志和地方文献,开展读志用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贵州省陆续建立省地县三级修志机构,开展新地方志编修。1984年至2010年间,省地县规划内新编地方志共出版500多部。部门志、厂矿企事业单位志、区乡镇村基层志共约编修2000多部,以上总字数超过10多亿字,这是贵州历史上最宏伟的文化建设工程。此外,各级修志机构还积累数百亿字的地方文献和地方资料,为贵州开发建设提供有力的信息资源保障。

贵州省档案馆成立于1960年10月1日,现为国家一级档案馆,是省委、省政府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各方面利用档案、方志史料信息资源中心。到2010年底,共珍藏有清代、民国、革命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45万余卷,资料和图书8万余册。除文字材料外,还有部分录音、录像、照片、印章等档案。档案馆负责对馆藏档案、方志进行科学管理和开发利用,可以对社会各界提供参观、阅览、档案代查代抄、复制修裱、代存和咨询等各项服务。

贵州省档案馆新馆坐落在贵阳市嘉润路10号,2000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12248平方米,其中档案库房使用面积3329.1平方米,馆内设置有中心控制室,安装有恒温恒湿自动监测调控系统、二氧化碳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系统、防盗监控系统,实现了库房温湿度远程自动控制,供配电远程自动控制,从根本上改善了档案、方志资料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管条件,同时,配有电子计算机、缩微、照相设备、保护技术、复印等现代化设备,并设有档案查阅、展览大厅,建立了全省的档案目录中心,建立了计算机管理档案资料局域网络系统和计算机教学网络。

在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国家档案局、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的指导下,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档案馆)规模逐步扩大,设施渐趋完善,工作日益发展。目前全体干部职工正在以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遵循“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使命,按“一流的设施,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成绩”的要求积极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档案和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档案和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省档案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编纂方案、年度计划及地方志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收集和接收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承担贵州省自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历史与现状资料的收集工作。

(四)整理及保管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承担省档案馆馆藏档案、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的安全责任。

(五)按规定组织开发利用档案、地方志文献及资料;组织地方志书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和地方史编写工作;按规定发布档案、地方志文献及资料信息,为社会利用档案、地方志文献、地情资源提供服务;收集政府公开文件,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社会教育服务工作。

(六)拟订全省地方志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档案资料信息资源库和地方志资料数据库;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结合职能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档案局,国家地方志指导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省档案馆(省地方志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二)办公室。拟订全省地方志事业和省档案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的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车辆、公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宣传与编研处。承担全省地方志和省档案馆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地方志宣传教育活动;承担《贵州档案》《史志林》的编辑、发行工作;承担省档案馆信息网站和省地方志信息网站及其他新媒体信息编辑、审查和发布工作;承担上级业务部门专业报刊通联工作;承担馆藏档案史料、地情资料编纂、研究和编译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出版、发行档案史料和地方志文献及资料,提供档案和地方志资料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地方志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整理、点校旧志和地方志文献。

(四)信息化处(贵州省电子文件档案管理中心)。规划全省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全省地方志信息化的工作;承担期满电子档案的接收保存和管理工作;承担数字档案馆和数字地方志馆建设有关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有关工作和省档案馆信息网站、省地方志信息网站的管理工作。

(五)接收征集处。拟订省档案馆档案文献征集标准及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期满档案的接收工作;调查了解散存在社会上的重要档案、文献资料情况。

(六)保管整理处。拟订省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地方志等古籍文献资料的整理编目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地方志等文献资料的安全保管工作;承担省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地方志等文献资料的统计工作。

(七)鉴定保护处(贵州省档案资料缩微复制中心)。承担馆藏档案的鉴定工作;承担对馆藏建国后档案的解密、降密工作;承担确定馆藏档案开放与控制的范围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档案开放利用目录;承担重要、珍贵和利用频繁的档案资料缩微复制工作;承担破损、褪变的重要及珍贵档案、地方志文献等资料的托裱、修复等抢救工作;承担档案的消毒处理工作;承担馆藏声像档案保养、剪辑和复制工作。

(八)接待利用处(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承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馆藏档案、地方志文献等资料的利用服务工作;按规定收集整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公开信息资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开信息利用服务;承担馆藏档案史料和地方志文献的咨询工作;承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九)安全保障处。承担机关消防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省档案馆恒温恒湿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消防控制系统、防盗监控系统及电梯等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专用设备的正常工作和运行;承担机关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承担省档案馆安保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安全培训和演练工作;承担省档案馆大楼监控值班和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十)省志工作处。起草地方志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志书编纂工作规范和业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志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指导省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搜集、保存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组织、指导省级志书编纂有关工作。

(十一)市县志工作处。承担规划、组织、指导市、县级志书的编纂工作;拟订市、县地方志馆工作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地方志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助查处地方志工作违法违纪案件;组织指导编纂名村名镇志、专业志、特色志等专题志。

(十二)年鉴工作处。拟订全省年鉴编纂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年鉴的编纂工作;承担全省年鉴编纂的调研、协调、审核和验收工作;承担编辑出版发行《贵州年鉴》;承担年鉴的交换和移交工作。

(十三)地方史工作处。拟订全省地方史工作制度和编写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组织、指导省、市、县级地方史编写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地方史志理论研究工作;承担贵州省情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贵州省地方志学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档案管理及地方志系统的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职能绩效目标管理和扶贫开发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单位党群工作。

(十五)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工作。

联系地址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嘉润路10号

参考资料

贵州省档案馆(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方志网.2022-08-01

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08-01

工作职责.贵州省档案馆.2022-08-01

贵州省档案馆(省地方志办)各内设机构设置情况.贵州省档案馆.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