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单百科
  2. 牙买加议会

牙买加议会

牙买加议会是牙买加政府的立法机构和内阁组成来源。它由三个部分组成:皇冠(由总督代表)、被任命的参议院和直接选举的众议院。参议院共有21席,其中13人由牙买加总理推荐,8人由反对党推荐产生,这些人经过总督的任命而生效。众议院目前有63席,分区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五年选举一次,获胜的最大党党魁出任总理并负责组建内阁。国会建筑是位于首都金斯敦81 Duke大街的“金色之家”,于1960年建成,并以牙买加著名的企业家、政治家George William Gordon(1820-1865)的名字命名。

简史

1664年1月成立两院制议会,由总督、委员会和通过选举产生的下议院(House of Assembly)组成。委员会行使立法和咨询权,下议院除立法权外还拥有全部政府财政的管理权。1866年改行一院制,称为“立法委员会(Legislative Council)”,其成员全部由总督提名。1884年至1944年,立法委员会逐渐吸纳部分由选举产生的议员。1944年,牙通过《宪法》改革重新确定议会两院制并实现普选制,众议院(House of the Representatives,即下议院)由通过普选产生的32名议员组成,立法委员会(即上议院)由13名被提名议员组成。两院各由5名议员组成总督任主席的行政委员会(Executive Council)。1944年大选产生了首个由不同政党议员组成的众议院。牙议会于1959年获得对国家事务的完全控制权,总督仅保留对外交往等有限职能,众议院和立法委员会的议员席位分别增至45席和21席。行政委员会被部长委员会(Council of Ministers)取代,并逐渐发展为政府内阁,其首席部长出任内阁总理。1962年8月6日牙独立后,议会成为独立立法机构,众议院席位经两次调整后增至60席;立法委员会改名为参议院,规模保持在21席。

自1944年实行普选制以来,牙共举行了16次众议院选举(其中独立后11次)。牙工党于2007年9月赢得大选后执政至今。2009年,牙议会批准《选举法》修正案,将众议院席位的上限增至65席。新增选区的划分将由牙选举委员会在下届大选前确定

地位

牙议会系牙最高立法机关。尽管根据牙《宪法》英女王及其代表——总督——在名义上系议会的组成部分,但无权实质干涉议会及司法事务。政府由在议会众议院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牙总理在向总督提名事务委员会(包括公共、司法和警察事务委员会)成员人选前须征求议会反对党领袖的意见。牙法院具有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审判权,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负责解释《宪法》。

议员选举

(一)选民资格:选民登记时年满18周岁的牙公民,或选民登记时年满18周岁且在牙居住超过12个月的其他英联邦国家公民均有选举投票权。服刑人员和精神病患者等不得参加投票。

(二)候选人资格:1?被任命或提名时年满18周岁且在牙居住超过12个月的英联邦国家公民;2?行为和认知上不得效忠、顺服或遵从于外国力量;3?不得为牙国防军现役成员,不得担任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及其他政府公职;4?不得因在此前选举中存在不当行为而被剥夺候选人资格;5?不得为服刑人员或精神病患者。

(三)候选人产生办法:通常情况下,牙各政党在候选人登记日前通过党内选举决定本党参选人。政党及独立参选人在候选人登记日向所在选区的选举办公室登记,经选举办公室审核后即确认其候选人资格。

(四)参议员产生规定:参议院由21名参议员组成,总督任命。其中总理提名13名,反对党领袖提名8名,以确保执政党参议员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众议院选举规定:采取简单多数,即在各选区获得有效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众议员。

(六)选举负责机构:牙选举办公室(Electoral Office of Jamaica)负责大选组织筹备、候选人登记及资格认定、投票点选定及管理、选票清点和选举结果公布等事务性工作。

(七)连选连任规定:参、众议员均可无限期连选连任。

职权

根据牙《宪法》规定,议会主要职权包括:(一)立法权: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维护国家和平、秩序和良政;(二)审议权:对新提案和法律修正案进行审议;(三)拨款权:为政府运作提供财税支持。

组织结构

牙议会由英女王(牙总督为其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一)参议院由被提名的21名参议员组成,总督任命。主要职能为审议由众议院通过的提案,并可自行提出除财政案以外的其他提案。参议员中担任政府部长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或多于4人。正、副参议长由不担任政府现职的参议员出任,主要负责执行参议院议事程序和维护会场秩序。

(二)众议院由通过普选产生的60名众议员组成,总督任命。议会所有提案必须经众议院通过方可成为法律。在立法实践中,多数提案由众议院提出。政府财政拨款和征税须经众议院批准。正、副众议长从不担任政府现职的众议员中产生,主要负责执行众议院议事程序和维护会场秩序。

(三)议会委员会由众议院全体委员会、参众两院会期专责委员会、特别专责委员会和两院联合专责委员会组成。

会议制度

(一)每届议会任期不超过5年。普通会期从每年的4月至次年3月30日。大选年由总理适时宣布解散议会。每年8月为休会期,一般持续4至6个星期。

(二)表决方法:一般提案采取简单多数的表决方式,即支持票数超过议员出席数的二分之一即获通过,两院法定人数均为除议长(或副议长)外不少于16人;与《宪法》相关的提案采取全体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方式,即支持票数超过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获通过。投票时,议会书记员逐个点名,被点名议员口头表达对议案的支持或反对态度。

立法程序

牙议会参、众两院均有提案权,但涉及财政事务的提案只能由众议院提出。在立法实践中,多数重要提案由众议院提出。一般立法程序为:

(一)提案:政府部长可提出与政府政策的相关公共提案;众议员亦可自行提出个人提案。

(二)一读:书记员宣读提案名称并送印,确定二读时间。

(三)二读:提案辩论,通过表决决定是否将提案提交委员会审议。

(四)委员会审议:由众议院全体委员会或特设委员会审议提案具体条款,并提出修正意见。

(五)审议报告:由众议长报告提案在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六)三读:众议院对议案进行最终表决,不再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

(七)参议院审议:经众议院三读通过的提案将提交参议院审议。如参议院对提案存在异议,可进行修正后送回众议院再次表决。众议院如同意参议院修正意见,即表决通过;亦可对参议院修正后的提案再次进行修正后表决通过,并再次提交参议院审议;如不同意参议院修正意见,可要求参议院重新考虑其决定。如两院最终无法就提案达成共识,众议院须撤销提案。

(八)经参、众两院通过的提案提交总督签署后即成为法律。

(九)涉及征税、借贷、财务审计等财政事务的提案在众议院提出后,首先由政府部长提交财政收入和支出规划,经议会委员会辩论并达成共识后方可进入一般立法程序。参议院对众议院通过的财政提案的审议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十)在一个会期结束时尚未审议终结的提案成为废案,需在下一会期开始后重新提出,并重新进入立法程序。

议员制度

牙议会两院议员享有在议会的发言免责权,并在任期内对其个人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个人购车可享受免税待遇。目前,不担任政府职务的牙议员基本工资为264.8万牙元/年(约合3万美元/年),另可享受总额为20.3万牙元/年(约合2300美元/年)的差旅费和补贴款。

办事机构

牙议会的日常行政工作由议会书记员(Clerk of Parliament)及行政工作人员负责。牙议会办事机构主要包括书记员办公室、委员会处、审议办公室、审计办公室、会计室、图书馆等部门,共有约60名工作人员。

对外交往

牙议会对外交往限于双边及多边议会事务,目前尚未与外国议会形成定期交流机制,但与加拿大英国等国议会交往较密切。议会对外交往经费源于年度预算拨款,在最高限额下无明确数额规定。议会外事工作由书记员具体落实,通常书记员在收到外国议会邀请后,交由参、众议长及两院事务负责人决定是否出席或参加,并选定参加人员,再由书记员具体落实

议会委员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