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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学生联合会

成都市学生联合会成立于1950年11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成都市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是四川省学生联合会成都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基本简介

该会宗旨和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做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积极倡导和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能力,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健康成长服务;增进各民族学生的团结,加强同其他地区同学和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促进成都市的发展和繁荣。该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市学联代表大会是其最高权利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和决定学联重大事宜。市学联委员会是市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关。市学联主席团是市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执行学联代表大会和学联委员会的决议。市学联秘书处是市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聘任专职团干部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向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联合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成都市学生联合会(Chengdu Students Union)。

第二条成都市学生联合会(Chengdu Students Union)是在中共成都市委领导下,在共青团成都市委指导下的成都地区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遵循《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并接受全国学联和四川省学联的工作指导及成都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学生联合会位于共青团成都市委学校部。

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增强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同其他地区同学和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并创造条件,加强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联系;动员和组织广大学生积极宣传成都市、建设成都,为成都早日成为现代化大都会作贡献。

三、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成都地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生会和高等学校研究生会,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成都市学生联合会为成都市青年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市学联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二)依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组织人员变动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成都市学联代表大会。

市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市学联委员会;(五)讨论、决定应由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市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市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六条 市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市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市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七条 市学联委员会是市学联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市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市学联开展日常工作,对市学联代表大会负责。

市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市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市学联委员会由市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市学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筹备市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市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市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领导各研究生会和学生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制定管理制度;

(七)决定市学联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市学联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市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一般应举行一至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市学联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是市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市学联主席团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对委员会负责。

市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市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市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市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市学联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市学联的重大事项;(二)召集市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决定聘任或解聘市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四)审议和批准市学联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五)决定其它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市学联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由主席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市学联秘书处是市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市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市学联秘书处设在共青团成都市委学校部。

市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二)负责市学联日常工作;(三)管理市学联的经费和财产;(四)在市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市学联。

第二十五条市学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学联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任期最长不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市学联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为市学联法定代表人,市学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市学联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代表大会及委员会汇报市学联的工作情况;

(三)组织开展市学联的重大活动。

五、学生会

第三十条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成都地区学校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二)维护校规校纪,提倡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及时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一至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代表会议,审议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六、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学联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市学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市学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市学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市学联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市学联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市学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市学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市学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市学联章程的修改,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市学联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市学联修改的章程,须在市学联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八、后续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市学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市学联终止动议须经市学联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市学联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市学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市学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市学联宗旨相关的事业。

九、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于2006年9月6日经市学联第十届二次委员会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学联主席团。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历任主席

2018—2019学年

主 席:张毅丰 男 四川大学

执行主席:

陈韦彤 女 四川大学

董梦瑶 女 西南交通大学

任瑞阳 男 西南财经大学

付 婷 女 西南石油大学

2017—2018学年

主 席:曾泽安 男 四川大学

执行主席:

王书景 女 西南交通大学

魏 洋 女 西南石油大学

来 馨 女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任思颖 男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2016—2017学年

主 席:马浩原 男 四川大学

执行主席:

陈 聪 男 四川大学

牟 相 男 西南财经大学

金星星 男 成都理工大学

刘淑雯 女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2015—2016学年

主 席:刘凯文 男 四川大学

执行主席:

程煜明 男 西南财经大学

王雨烟 女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詹佳鑫 男 成都理工大学

陈 燕 女 西南石油大学

2014—2015学年

主 席:郭黛墨 四川大学

执行主席:

陈 展 男 成都理工大学

陈力颖 女 西南财经大学

彭金松 男 西南交通大学

黄海峰 男 西华大学

2013—2014学年

主 席:尚 超 男 四川大学

执行主席:

李双骐 男 西南交通大学

马健勋 男 西南财经大学

王贺楠 男 西南民族大学

温元凯 男 成都理工大学

2012—2013学年

主 席:席甲栋 男 四川大学

执行主席:

王宇晨 男 西南财经大学

张宇翔 男 西南交通大学

陈奕宇 男 西南石油大学

陈鹏飞 男 四川大学

2011—2012学年

主 席:赵雪峰 男 四川大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