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推理
直接推理又称直言判断的推理。直言判断推理可划分为直言判断的直接推理和直言判断的间接推理。直言判断的直接推理是由一个直言判断前提推出一个直言判断结论的推理。直言判断的间接推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言判断前提推出一个直言判断的结论。
其中,两个直言判断前提和一个直言判断结论组成的推理,叫作直言三段论。直言三段论就是借助于一个共同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结起来,从而推导出新的结论。例如,“正义的事业是摧不垮的,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因此,我们的事业是不可战胜的。”直言三段论的语言形式一般地是由陈述句组成的复合句,这种复合句具有“因为……,所以……”的形式,属于偏正复句中的因果关系。当然,直言三段论的语言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简单的复合句以外,还可以通过多重复合句形式来表达。另外,直言三段论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可以成为一篇文章或一个段落中的基本思维模式。
简介
直接推理就是从一个前提直接推出结论的推理。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前提的单一性(前提只有一个);第二,结论的确定性(前提和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即前提包含结论,前提真,结论必真);第三,推理的直接性(从前提直接引出结论,不像间接推理那样还需要经过中介或其他条件才能进行推理)。对当关系推理、判断变形推理、负判断关系推理、附性法推理都是直接推理。
传统逻辑里某些只有一个前提的演绎推理。直接推理主要包括3类:①根据直言命题的对应关系的推理,有16种形式。②换质和换位。传统逻辑称这类推理为eduction,意为引申、推断,也译为直接推理。对直言命题交替使用换质换位可以得到各种结论,见下表。在日常思维中容易发生的错误是从SAP系统推出PAS。现代逻辑认为,换质和SEP、SIP的换位是有效的,但如果考虑到空类,换位从全称前提得出特称结论就是无效的。③其他直接推理。主要有附性法和复杂概念推理两种。附性法的形式为:所有S是P,所以,所有AS是AP。AS中的A与AP中的A表示同一性质,否则就产生歧义而推理无效。复杂概念推理的形式为:凡S是P,所以,凡与S有关系R者是与P有关系R者。结论中两处关系R表示同一种关系,否则就会产生歧义而推理无效。
对立四边形
直言命题的四种类型的谓词逻辑表示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所谓的对立四边形。这些关系包括矛盾关系、蕴涵关系和反对关系。通过这些关系,可以从一个直言命题直接推导出另一个直言命题。例如,全称肯定命题(A)蕴涵了特称肯定命题(I),全称否定命题(E)蕴涵了特称否定命题(O)。此外,全称命题和特称命题之间存在不同的真假关系,如全称肯定命题(A)为真则全称否定命题(E)为假,特称肯定命题(I)为假则特称否定命题(O)为真。
对当关系的直接推理
对当关系的直接推理就是根据性质判断问的对当关系进行的推理。在A、E、I、O四种性质判断间的对当关系中,有的关系具有制约性质,即由某一判断形式的真或假,能够必然确定另一判断形式的真或假;有的关系不具有制约关系,即由某一判断形式的真或假,不能必然确定另一判断形式的真或假。根据必然性推理的逻辑特征,只有具有制约性质的关系,才能作为有关推理的逻辑依据。
A、E、I、O四种性质判断间的对当关系,包括上反对关系、下反对关系、矛盾关系和从属关系。相应地,对当关系的直接推理便有以下四种共十六个推理有效式:
上反对关系推理
反对关系,存在于A与E之间,二者不能同真,可以同假。因此,根据上反对关系由真可以推假,但不能由假推真(或假)。
下反对关系推理
下反对关系,存在于I与O之间,二者不能同假,可以同真。因此,根据下反对关系由假可以推真,但不能由真推假(或真)。
矛盾关系推理
矛盾关系,存在于A与O、E与I之间,二者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因此,根据矛盾关系由真可以推假,由假也可以推真。所以,其前提与结论是等值关系,用双箭头来表示推出。
从属关系推理
从属关系存在于A与I、E与O之间,全称真时,特称必真;全称假时,特称真假不定;特称真时,全称真假不定;特称假时,全称必假。因此,根据从属关系,由全称真可推特称真,由特称假可推全称假。
性质判断变形的直接推理
性质判断变形的直接推理就是通过改变一个性质判断的形式,由一个性质判断推出另一个性质判断的推理。“变形”的基本方法有换质法、换位法两种,还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这就是换质位法。
换质法
换质法就是通过改变前提判断的质(肯定改为否定,否定改为肯定),从而得到一个新判断的推理方法。
换质法有两条规则:
规则1:只改变前提判断的质(联项)。
规则2:结论的谓项与前提谓项必须是矛盾关系。
规则1是由换质法的定义直接导出的。规则2是由换质法的演绎性质决定的,因为有效的演绎推理是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既然改变了原判断的质(联项),为了保证从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就必须将原判断的谓项换成它的矛盾概念。
换质法推理有一个特点:前提与结论可以互推,对上述推理的结论再进行换质,就能必然地推出原来的前提。因此,换质法的四个有效式的前提与结论之间也可用互推符号。
换质法应用很广,它以原判断相反的形式揭示了原判断的思想内容,同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等值判断,因此,它不仅在认识上有意义,而且在表达上也有意义。
换位法
换位法就是通过改变前提判断主、谓项的位置,从而推出一个新判断的推理方法。
换位法有两条规则:
规则1:只改变前提判断主项和谓项的位置(不换质)。
规则2: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规则1是由换位法的定义直接导出的。规则2是由换位法的演绎性质决定的,因为,一个概念在前提中不GAI周延,就是说前提没有断定它的全部外延,而只断定了它的部分外延;如果它在结论中变为周延,就是说结论断定了它的全部外延,这样,结论对它的断定范围就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这种断定也就不是必然可靠的了。规则2实际上是规定结论的断定范围不得超出前提的断定范围,它保证了合乎规则的换位法推理能够从真前提必然地推出真结论。
SOP不能换位。因为换位法不能改变前提的质,即SOP只能换成POS,这样,前提中的主项(S)是不周延的,谓项(P)是周延的,而结论中P换成了主项(不周延),S换成了谓项就变成了周延概念,这样就违背了换位法规则2。
换位法的意义在于:通过换位可以使原判断中谓项周延的情况更加明确。在日常语言中,许多判断的谓项是不带量词的,因此,它们的周延情况就不太明显,这样在理解判断含义时往往容易发生误解。经过换位,使谓项的量明确显示出来,这对准确把握思维对象无疑是有帮助的。
换质位法
换质位法就是既改变前提判断的质,又调换前提判断主、谓项的位置,从而得出一个新判断的推理方法。换质位法通常是先对一个性质判断换质,再对换质的结论进行换位。例如,对“凡是真正的企业家都是熟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换质,可以得到“凡是真正的企业家都不是不熟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再对这一结论进行换位,就得到“凡是不熟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都不是真正的企业家”的结论。在实际思维中,上述推理过程的中间步骤可以省略。例如,从“凡是真正的企业家都是熟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前提,可以直接推出“凡是不熟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都不是真正的企业家”的结论。换质位法的规则是:换质的时候遵守换质的规则,换位的时候遵守换位的规则。
换质位法所得判断较之原判断不仅有质的不同,而且主项的思考对象也不同,所以,换质位法兼有换质法、换位法二者的作用和意义。
附性法直接推理
所谓附性法直接推理,是指将标志一定属性的概念分别附加在性质判断的主、谓项前面或后面,从而得出一个新判断的推理形式。例如:
(1) 大学教师是知识分子,所以优秀的大学教师是优秀的知识分子。
(2) 猪是动物,所以猪肉是动物肉。
例(1)的前提是A判断,结论仍然是A判断,但其主、谓项前面冠以“优秀的”这一概念;例(2)的前提是A判断,结论仍然是A判断,但其主、谓项后面冠以“肉”这一概念。可见,附性法直接推理有两个特点:
第一,前提判断和结论判断在质上是保持同一的,即前提判断是肯定的(或否定的),结论判断也必须是肯定的(或否定的)。
第二.前提判断的主、谓项在结论中仍然充当主、谓项,并且分别受到标志一定属性的同一概念的限制。
附性法直接推理必须遵守这样两条规则:
第一,在前提和结论中.附加概念(N)必须保持一致。附加概念(N)不仅在语言形式上是同一的,在意义上也必须保持同一;否则就会犯“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例如,“鼠是动物,所以,老鼠是老动物。”尽管附加概念(N)都是“老”。但含义各不相同.结果推出荒谬结论。
第二,在结论中,主、谓项的关系必须与前提中的主、谓项的关系保持一致。即原判断主、谓项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在结论中仍然要保持这种关系:否则,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例如,“蚊子是动物,所以,大蚊子是大动物。”前提中的主、谓项的关系是从属关系,结论中的主、谓项的关系却变成了反对关系,明显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