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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是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16年3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

第十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梭鱼湾公园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

第十五条 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和儿童、少年使用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二)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制定实施教育强省规划,并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重中之重,理顺办学体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城镇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人口大规模的快速流动,广大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竞相追逐,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上学难”、“入园难”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滞后,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明显数量不足,不少地方“大班额”现象严重。2013年我省小学、初中、高中“大班额”比例分别达24.52%、39.32%、 61.39%。全省14个市州,有10个市州小学“大班额”比例超过 20%,9个市州初中“大班额”比例超过35%,11个市州高中“大班额”比例超过50%。二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难以落实。由于欠缺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不少地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随意变更、用地得不到保证、建设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农村小学、教学点设置与撤消不尽合理,影响学生就近入学,且增加了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一些城镇民办幼儿园设置过密,致使争抢生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此外,一些学校建校规模被压缩、教育资源被侵占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国家新型城镇化举措提出了新要求。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正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民工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特别是国家“三个一亿人”政策的推进,对教育资源的配套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制定本《条例》,依法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统一规划,依法预留和保护教育用地,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省教育厅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2013年初成立了专门起草工作小组,在认真收集资料、实地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初稿。2014年,省教育厅先后召开了11次市州座谈会、4次专家论证会,并书面征求了财政、发改、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审计、地税等省直部门意见,反复与几个重点省直厅局沟通协调。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于2014年12月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条例(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发改、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地震、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等省直部门和14个市州政府以及部分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校的意见,会同省教育厅赴湘潭市邵阳市及有关县市区进行了立法调研,考察学习了上海市黑龙江省江苏省的经验,在省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5月6日,再次召开了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改等省直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八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6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办务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给予高度肯定。《条例(草案)》共6章32条,主要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本《条例》的立法进程,君文副主任 2015年7月带队前往福建省开展立法调研,教科文卫委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2014年12月,会同省教育厅前往株洲市岳阳市进行实地考察。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是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与生源分布相适应,保证适龄少年儿童能够就近入学、入园和消除“大班额”现象的前提条件。为编制好该专项规划,《条例 (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条例(草案)》第6条规定了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公开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程序。三是为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符合就近入学原则,《条例(草案)》第7条规定了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综合考虑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四是规定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确保布局专项规划最终能够落实。

(二)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责任和标准

按照规划建设好中小学校、幼儿园是保证学位的有效供给和学生就近入学的重要措施。为落实好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责任,《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城市、县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承担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标准。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条例(草案)》第3条规定“规划建设一万至一万五千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至五万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级中学”。三是明确了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建机制。《条例(草案)》第20条明确要求“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出让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建设规模、标准及产权移交等事项”。

(三)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用地性质和建设程序

依法预留和保护教育用地,按计划及时建设好中小学校、幼儿园,才能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入园。《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条例(草案)》第19条规定了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二是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程序。《条例(草案)》第16条规定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同时,《条例(草案)》第17条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审议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为了做好《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先后赴株洲市岳阳市等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实地考察了部分城镇、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并赴福建省福州市考察学习了其立法经验。8月下旬,我委将条例草案送14个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征求了意见,赴长沙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并组织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部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9月9日,我委召开第22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是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安全、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性工作。当前,随着人口大规模流动和农业转移人口不断增加,随着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部分地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合理、执行随意性大,建设不及时、不达标,导致部分地方“上学难”、“入园难”问题突出,“大班额”现象严重,难以保证教育质量和学生安全,影响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我委认为,总结长沙市及全省各地的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制定我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是必要的。省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体现了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理念,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基本可行,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为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我委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

科学合理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高专项规划的约束力,是保证规划执行、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和基础。我委建议:一是在条例草案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责任,并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在专项规划编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条例草案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编制依据、标准等,增强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对城市住宅区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约束。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规划建设五千居民以上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并将现有规定修改为“规划建设一万居民以上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居民以上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级中学”。在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三款前增加规定“城市已有居民住宅区配置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达不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应当补充规划配置或者结合周边区域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配置相应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以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四是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议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覆盖城乡所有社区、村(组),保障所有适龄幼儿、儿童的入园、入学需求”。农村小学学生上学距离超过一定标准或者交通、通行条件恶劣的,应当设置寄宿制学校或就近合理设置教学点。农村初级中学学生上学距离超过一定标准的,应当设置寄宿制学校。

二、关于教育用地的预留和控制

土地资源尤其是城镇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资源一旦用尽,再要在此区域内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就会十分困难。因此,必须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学生、幼儿人数,按照生均用地面积标准足额预留建设用地。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参考国家已出台的农村中小学校、城市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标准,进一步确定城市中小学校、农村幼儿园的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并按此标准预留建设用地。同时,为了防止预留的教育用地被挤占,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建

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但是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政府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有利于筹集建设资金、统一施工管理、实现“四同步”。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政府已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将该条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予以明示,并在国有土地拍卖价格中补偿了相应的建设费用,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不存在强行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问题。因此,我委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关于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定总体是适当和可行的。为使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我委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应当与通过招标、拍卖确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就上述事项签定具体委托协议,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全面履行相关协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

四、其他修改意见

1、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垃圾站”修改为“城市垃圾中转站”,增加“垃圾处理站(填埋场)”。在第(四)项中增加“车站、码头”。

2、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的部分条文等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重复,建议予以删减合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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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很多家长又开始为小孩的入园、入学而开始奔走劳碌,让孩子就近入园、入学已成为在城市打拼的广大年轻家长们的“最大心愿”。日前,备受各界关注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由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条例的正式出台,为我省依法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着力破解城区入园难、入学难、大班额难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成为我省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民生举措。

湖南省出台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有着极为现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前,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由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滞后,新建学校少,导致大班额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制定出台本《条例》,有利于更好解决我省城镇适龄人口受教育的问题,通过科学规划学校布局、改善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青少年儿童‘有学上’‘上好学’,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惠及了民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如是表示。

“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的大力支持下,省教育厅担负起了《条例》的起草工作,我们先后召开了11场市州座谈会、4场专家论证会,与财政、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并经过了10余次的研究论证和修改。经过各方努力,历时3年有余,《条例》终于正式出台,宣告我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进入了依法治理新时期。”作为《条例》起草小组牵头人,省教育厅厅长肖国安表示,由于我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滞后,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明显数量不足,不少地方“大班额”现象严重。同时,由于缺乏刚性法律约束,不少地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随意变更、用地得不到保证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学校建校规模被压缩、教育资源被侵占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使学生入学、入园难以保证。随着这部《条例》的正式诞生,将从源头上有效破解这些难题。

新建小区居住人口达到多大规模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老百姓尤为关切的问题在《条例》中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深入解读新出炉的《条例》,有几大亮点值得深度聚焦。

《条例》强化了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条例》规定了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标准,《条例》规定,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条例》还特别明确,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要做到与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三个“同步”,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条例》强化了教育用地的保障力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条例》还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为保障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学及学生安全,《条例》对可能影响到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以及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要求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和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此外,《条例》还开辟了追责新机制。《条例》规定,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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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表示:“制定出台本《条例》,通过科学规划学校布局、改善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有助于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滞后问题。”

《条例》规定了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标准。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条例》强化了教育用地的保障力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条例》还明确要求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参考资料

《湖南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湖南在线.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