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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

原保险(英文名:primary insurance)又称直接业务保险或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原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原保险的特点包含: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建立合同关系,没有中间环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清晰;保险人直接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具体需求和风险状况,制定个性化的保险方案。2024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约5.7万亿元,其中财产险1.43万亿元、人身险4.26万亿元。在赔付方面,2024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赔付支出2.3万亿元,其中财产险9810亿元、人身险1.32万亿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原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多样。同时,科技的应用也在不断推动原保险的创新,如互联网保险的兴起,使得保险销售和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原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在遭受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有助于减轻社会成员因风险带来的经济压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保险资金的聚集和运用,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定义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形式。

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原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特点

参考资料

作用

参考资料

现状

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共有内外资保险公司130家,从业人员322.8万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兼业代理机构136634家,营销员256万人;保险业总资产达到3.3万亿元。2008年,中国保险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比上年增长39.1%。

2018年三季度,中国原保险保费收入突破3万亿元大关。2024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约5.7万亿元,其中财产险1.43万亿元、人身险4.26万亿元。在赔付方面,2024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赔付支出2.3万亿元,其中财产险9810亿元、人身险1.32万亿元。

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原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多样。同时,科技的应用也在不断推动原保险的创新,如互联网保险的兴起,使得保险销售和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法律条款

2020年12月19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深圳市会计条例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 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 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 —— 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二)对于人寿保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人寿保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非人寿保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人寿保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第十五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一)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保费收入;

(二)退保费;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已赚保费;

(五)手续费支出;

(六)赔付成本;

(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相关概念

原保险合同

定义

根据原保险合同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来判别。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原保险合同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承担了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判断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关注合同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并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来判定。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应当根据产品合同条款判断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不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就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其中,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例如,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仍生存;火灾、爆炸、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雹灾、碰撞、自燃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均可在合同中约定作为保险事故。如果保险人能够判断一组相对同质的合同中的某项合同,使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那么不需要对该组相对同质合同中的其他合同进行分析判断,就可确定该组相对同质的所有合同均属于原保险合同。

分类

原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原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准备金

定义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是指为了实现对被保险人的因保险事项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而提取建立的准备金,这可以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自己的保险责任。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到资产负债表日,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未决赔款准备金

是指保险人为非人寿保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索赔案提取的准备金。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赔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人寿保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由于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风险不同,后者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未来给付的金额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因而风险也就较大,费用则相对较高。此外,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也是不同的,为了便于保险监管,会计上才将寿险责任准备金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开核算。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长期健康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所谓的充足性测试就是指,计算为将来可能要履行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以确保保险准备金负债没有被低估。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并相应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此处体现了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

再保险,又称再保险公司险或第二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人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

2.再保险人与投保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也叫直接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的风险责任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

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的还是补偿性的,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另外,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进行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绝对保户的赔偿;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都将因此在财务上变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卫星发射保险。该风险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一般条件。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一旦卫星发射失败,资本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最明智的做法是将该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由多个保险人共同承担。

原保险和再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方式。首先,原保险关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人直销以及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险除了靠保险人之间主动接触外,更主要依赖再保险经纪人促成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其次,在原保险人承保新业务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业务时,他们做出承保判断的基础有所不同。原保险人注重标的的风险状况,例如,财产保险中所保财产的地理位置、构造、安全管理情况,以及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病史、职业、爱好等情况。再保险业务主要考虑业务来源、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和经济形势,特别是在通货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情况;业务发展趋势,包括国际上和所在国或地区有关这种业务的费率和佣金等情况;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的资信情况等。最后,尽管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运用的保险原则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有所差异的。比如,共同命运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等是再保险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险和再保险在经营环节、管理手段、依据准则等方面也不尽相同。

参考资料

什么是原保险与再保险?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5-02-02

原保险是什么意思.和讯保险.2025-02-02

保险业2024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约5.7万亿元 .百家号.2025-02-02

我国保险发展史和目前保险市场情况.中银保险公司.2025-02-02

从30多人到800万大军:保险营销在转型.中国银行保险报.2025-02-02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中国政府网.2025-02-02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烟台新闻网.2025-02-02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什么区别? .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