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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其撤销时间是1954年9月。

部门介绍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1日设置的一个部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原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职责权限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作为国家行政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行政事务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0月颁布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领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劳动部门的工作;

监督并指导有关劳动问题的法律、法令、条例的实施;

审查各级政府劳动部门的决议、命令和各种措施,如认为其内容与法律、法令、条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的决议、命令有抵触时,需请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监督一切公营企业、合作社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公私合营企业遵守有关劳动问题的法律、法令情况;

计划并领导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审查各个产业部门规定的工资制度和等级标准,并监督其具体实施情况;

检查各类企业、工厂、矿场的安全卫生设备运行状况;

监督公营企业依法正确使用青年工人和女工的劳动,以保护青年工人和女工的特殊利益;

对全国的劳动力进行统计,有组织地再全国各个生产部门中适当分配劳动力;

领导劳动介绍所的相关工作,办理安置失业工人工作;

领导培养各类技术干部,制订职工教育实施办法,编辑审查职工教育教材内容;

研究合理组织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协同工会共同制定公私企业集体合同纲要、劳动合同内容与形式,规定其签订手续,并审查具有全国意义的企业机关所制订的集体合同;

调解与仲裁具有全国意义的企业中的有关劳动争议。

处室设置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正式成立。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机关设置为办公厅和1室7司:

• 办公厅

• 劳动政策研究室

• 劳动保护司

• 劳动力调配司

• 劳动争议处理司

• 职工教育司

• 技工培调司

• 工资司

• 人事教育司

另外,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自成立后,还先后设置过其他职能部门。

如设立的劳动保险局,1954年5月撤销,其工作移交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管理;

1953年6月设立失业工人处理司,1954年5月撤销,其未完成的有关失业救济工作,转交劳动力调配司负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