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英文名: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中文简称:中国青基会,英文简称:CYDF),成立于1989年3月8日,是由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主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5A级公募基金会,办公地址位于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党委书记、理事长由梅峰担任。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业务范围包括募集资金、专项资助、理论研究、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积极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汇聚爱心、传递温暖,为青少年成长提供新助力、播种新希望”的组织使命,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寄语希望工程重要精神,弘扬慈善文化,践行公益理念,汇聚社会爱心,围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实施公益慈善项目,为青少年提供新助力、播种新希望,向青少年传递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以公益慈善实践促进共同富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1989年10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实施希望工程。自1993年起,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中国平安进行公益合作。1999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启动保护母亲河行动。2003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启动“农村能人工程”。2008年3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首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2014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推出“希望厨房+”项目。2018年-2020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开展脱贫攻坚工作。2023年3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青团中央少年部等共同成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少先队事业发展专项公益基金”。截至2024年底,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的希望工程累计接受捐赠收入235.59亿元,资助困难学生759.65万名,援建希望小学21144所。截至2025年3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有33家省级青基会。
200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授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200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授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10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称号。2021年2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历史沿革
1989年3月8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北京成立。同年10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实施希望工程。自1993年起,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中国平安进行公益合作,开展希望小学援建志愿服务支教计划、希望厨房、希望小球场、足球冬训营、教师培训等一系列惠及农村学校的项目。1999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启动保护母亲河行动,该公益项目旨在倡导环境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和改善黄河,长江等流域的生态环境。
2000年9月12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启动“西部人才工程”,促进西部地区公共管理服务的能力构建。2003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启动“农村能人工程”,培育欠发达地区农民的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建立“农民帮助农民”的扶贫机制。2008年3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同年5·12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宣布启动“希望工程紧急救灾劝募行动"。同年5月17 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绵竹市遵道镇搭建起第一所抗震希望小学。同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广发银行设立“广发希望慈善基金”,长期关注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和青少年健康成长。
2010年5月11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新奥集团共同推出“希望工程为世博喝彩”大型公益活动。2013年5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2014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推出“希望厨房+”项目。2018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中国农业银行开展“金穗圆梦”深度贫困地区大学生助学活动。同年,2018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携手挚文集团成立“中国青基会一陌陌公益基金”。同年11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2018年-2020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确定“三区三州”中5个贫困县作为希望工程资助重点县。
2021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全国铁道团委、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联合成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铁路青年友谊工程专项公益基金”(简称“铁路青年友谊工程专项公益基金”),积极在“一带一路”铁路沿线区域开展公益项目,增进相互理解、促进友好交流与合作。2023年3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青团中央少年部、中国少年儿童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少先队事业发展专项公益基金”。同年11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截至2024年底,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的希望工程累计接受捐赠收入235.59亿元,资助困难学生759.65万名,援建希望小学21144所。2025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塔斯汀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共同推进充满爱心与希望的公益项目,旨在为有梦想的青少年送关爱。
组织业务
业务范围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包括:(一)依法依规在海内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建设运营经依法依规批准成立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二)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慈善项目;(三)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四)对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地区、家庭实施紧急救援,为遭遇困境的青少年提供个案救助;(五)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公益慈善研究;(六)依法依规并经批准后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七)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等友好交流与合作。
公益项目
希望工程提质升级行动
希望厨房+项目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于2014年推出“希望厨房+”项目,旨在通过“希望厨房+菜园子+营养教育+积极运动”的深度公益模式,改善青少年在校用餐水平,帮助其掌握系统、科学的营养健康知识,助力青少年在身体发育关键时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并探索公益项目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该项目的目标包括促进青少年均衡膳食、维护青少年 BMI 指标正常、提高青少年营养及健康生活知识水平、增加青少年身体活动时间,以及帮助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项目内容涵盖捐建希望厨房、捐建蔬果园地、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和鼓励积极运动。该项目主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受益对象为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2023年,项目接受捐赠17万元,资助支出86万元,在26所农村学校立项建设26间希望厨房,包括湖北11间、江西省1间、广西壮族自治区13间,受益学生约1万人。2024年,项目接受捐赠228.35万元,资助支出157.30万元,共建设35个希望厨房。其中青海省1个、湖北11个、广西18个、云南省5个,受益人数1万余人。
希望工程云助学项目
“一起学习”希望工程云助学项目旨在通过提供在线学习资源,支持线上线下支教等形式,突破地域与时空限制,为希望小学和其他欠发达地区乡村中小学链接优质教学资源、师资资源和志愿者资源,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云助学项目涵盖硬件资助、软件资助和支教服务。“硬件资助”是为学校和学生提供远程学习设备。软件资助包含课程资助、线上教学培训、线上活动等。支教服务包含了双师课堂、远程支教等内容。
希望工程寻根实践营项目
希望工程寻根实践营项目资助青少年走出乡村,参观历史博物馆、文物展览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革命纪念地、烈士陵园(墓)等,通过特色研学活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红色革命精神,探寻中华文化之根基。
希望工程美育“壮苗”项目
希望工程美育“壮苗”项目旨在提高希望小学和其他欠发达地区乡村学校青少年的审美和人文素养。项目内容包含为学校补充美育课程的设备设施,组织教师参加专题培训,开展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影视等课程支教,主题研学等。
“美丽中国”绿色希望工程行动
青少年碳中和倡导项目
青少年碳中和倡导项目立足生态育人理念,通过开展“美丽中国——绿色希望工程环保小卫士”等公益项目,借助宣传教育、社会倡导、互动实践等形式,帮助青少年了解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和实现方式,调动青少年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青少年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动员青少年投身生态文明实践,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随手分、随手捐”垃圾分类倡导项目
“随手分、随手捐”垃圾分类项目倡导组织志愿者捡拾河道、草丛等处的垃圾,践行“公益青年”理念,强化劳动教育与公益实践相结合;鼓励志愿团队将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和变现,将变现资金捐赠给“美丽中国——绿色希望工程行动”,继续用于开展环保公益活动。
国际公益项目“友谊行动”
丝路·希望项目旨在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青少年成长发展,为困境学生提供学业资助,改善他们的成长环境,促进青少年国际交流。
中老铁路青年友谊工程
“中老铁路青年友谊工程”项目重点向中老铁路老挝段沿线地区的青年活动场所捐赠影音教室设备、多媒体教学和文体活动设施,以增强两国青年相互理解,友好交流。
组织架构
理事会
秘书处
监事会
领导班子
省级青基会
组织文化
宗旨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寄语希望工程重要精神,弘扬慈善文化,践行公益理念,汇聚社会爱心,围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实施公益慈善项目,为青少年提供新助力、播种新希望,向青少年传递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以公益慈善实践促进共同富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使命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积极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汇聚爱心、传递温暖,为青少年成长提供新助力、播种新希望”的组织使命。
获得荣誉
组织荣誉
项目荣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寄语希望工程重要精神,弘扬慈善文化,践行公益理念,汇聚社会爱心,围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实施公益慈善项目,为青少年提供新助力、播种新希望,向青少年传递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以公益慈善实践促进共同富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依法依规在海内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建设运营经依法依规批准成立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
(二)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慈善项目;
(三)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四)对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地区、家庭实施紧急救援,为遭遇困境的青少年提供个案救助;
(五)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公益慈善研究;
(六)依法依规并经批准后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等友好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热爱青少年事业;
(二)能主动尽职履责,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三)具有相关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且有一定代表性;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查阅本基金会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四)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
(二)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三)按规定不泄漏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四)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独立、客观、谨慎决策。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依规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 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高于200万元的股权投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0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参考来源:
参考资料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25-03-31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25-03-31
领导班子.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25-03-31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25-03-31
2018年报.PDF.2025-03-31
2007年报.PDF.2025-03-31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25-03-31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25-03-31
2010年报.PDF.2025-03-31
【#一万种春天#】在....新浪微博.2025-03-31
希望小学提质升级.官网.2025-03-31
希望工程文化传承项目.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25-03-31
希望工程美育“壮苗”项目.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25-03-31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25-03-31
国际公益项目.官网.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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