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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效力

契约效力指的是契约在合法成立后所具备的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为:(1)契约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各自的义务,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或终止契约。(2)除非法律规定可免除责任的情况外,若有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当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通过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来寻求国家强制力的保护。(4)契约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不仅对当事双方有效,也对其他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或破坏契约的执行。

契约特点及成立条件

特点

契约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其显著特征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形成了一种矛盾统一的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等。相比之下,合同则通常涉及多个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是平行一致的,旨在实现共同的目标。

成立条件

契约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参与契约的各方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体;其次,契约各方的意思表示必须达成一致。

参考资料

契约的效力:形式、内容以及合法性.简书.2024-11-05

合同形式(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认定.法律图书馆.2024-11-05

浅议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中国法院网.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