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
原名烈属养老院,最早建于一九五八年,主要接收无亲属照顾的烈属老人。随着情况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烈属养老院逐步扩大接收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因此,继续使用烈属养老院的名称已名不符实。在一九七八年召开的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之后,正式使用“光荣院”的称谓。
意义
光荣院是国家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也是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是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关心照顾的集中体现。
做好优抚对象的赡养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优抚对象老有所养的问题,还关系到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国防建设,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历程
我国1958年开始兴建第一批光荣院。这些年来,光荣院为有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解决孤老优抚对象的养老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1978年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之后,正式提出在原有烈属养老院的基础上大力兴办光荣院。
为加强光荣院的管理,使之逐步规范,1982年民政部颁布了《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正式设立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包括光荣院在内的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20世纪90年代,光荣院普遍开展了“创建文明光荣院”的活动,光荣院管理与服务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光荣院1302所,年末职工共10981人,年末在院优抚对象31751人。
新修订
为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新修订的《光荣院管理办法》。这是继今年初,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军地20个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后,又一重要优待新举措。
新修订的《光荣院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其优待新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4方面:
取消“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的规定,明确“光荣院应当重点服务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并结合实际视情免除相关费用”,确保集中供养对象能够享受更加优惠的服务保障。
规定“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进一步扩大了服务范围,在原有集中供养对象基础上新增了优惠服务和优待服务对象,使更多的优抚对象可享受光荣院优惠及优待服务。
充分考虑老年优抚对象实际,规定“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可实现服务对象不出村(社区),或足不出户便可办理入住光荣院申请,使服务更加人性化、便捷化。
按照突出重点、体现贡献的原则,对不同服务对象实施差异化收费标准,明确规定“加大对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和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父母的优惠力度”,进一步体现了对立功受奖军人的优先优惠。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目前,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共有光荣院695家,设置床位35500余张。
参考资料
光荣院.www.ithome.com.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