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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发科

洪发科,男,汉族,1956年10月生,曲沃县人,197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资源与环境地理学系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山西省阳泉市委书记。

2018年4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执行裁定书,洪发科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人物履历

1974.08——1976.12,运城市设计室技术员;

1977.01——1979.08,北京大学地理系学生;

1979.09——1983.05,山西省城建局干部;

1983.04——1984.04,山西省建设厅规划处助理工程师

1984.05——1985.02,山西省建设厅规划处副处长;

1985.02——1987.02,山西省平鲁区副县长;

1987.02——1988.12,山西省建设厅人事处处长;

1988.12——1991.10,朔州市朔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1.10——1996.05,长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4.09—1995.07,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6.05——1998.03,山西省建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兼省房改办主任;

1998.03——2003.04,山西省建材工业局(山西省建材工业公司)局长(经理)、党组书记;

2003.04——2004.03,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正厅级);

2004.03——2005.03,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正厅级);

2005.03——2009.05,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9.05——2012.01,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2.01——2016.02,山西省阳泉市委书记。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7月3日,据山西省纪委消息:经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批准,山西省阳泉市委书记洪发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6年2月,据山西省纪委消息,经中共山西省委批准,中共山西省纪委对第十届山西省委委员、山西省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洪发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公款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供家人使用,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洪发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洪发科开除公职处分,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洪发科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6年3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中共山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原委员、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正厅级)决定逮捕。

判决执行

2018年4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执行裁定书,洪发科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现服刑中。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晋09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0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追缴洪发科违法所得时,决定对洪发科以第三人王改娥名义购买的太原滨河西路汇锦花园房屋一套进行拍卖。

此外,因洪发科将其违法所得借用第三人郭春英等名义办理银行卡或存单,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期间均已冻结上述存款。2017年3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划拨洪发科及第三人郭春英、郭春华、王海岗等30余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980余万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