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简称:户口本)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1996年7月1日,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正式启用。
早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统一的户口管理系统。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正式确立了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了户口登记系统。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1996年7月1日,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正式启用。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7月30日,政府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办理居民户口簿通常需要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办理流程一般包括户口登记、填写说明、填写方式以及工本费。居民户口簿的填写一般包括户号、住址变动登记、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登记日期、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等信息。
常住人口登记表为一人一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项目。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多页装订式少数地区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插页式;集体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活页式。居民户口簿共设置28个登记项目。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方法、规则应严格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编号的规定执行。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历史沿革
1951年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共十二条,规定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社会变动等户口管理,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学者认为这是全国城市统一户口管理制度开始形成的标志。
中国的户籍制度,并不是字面上的“户籍管理”或“户籍登记”,它更重要的指向在户口迁移、户口准入、农转非的户口审批。建国初期,这一切本不存在。不管是准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还是1954年宪法,都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迁徙自由”。
1956年
1956年3月,公安部召开了首次全国户口工作会议,户口簿册证件样式得以统一。1958年1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不但“户口”藉此完成了从法规到法律的升级,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徙制度也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1977年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要求几年内把市镇无户口的人员基本动员回农村。1980年7月1日起 统一的户口准迁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暂住证”开始出现。
1985年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身份证制度的实行,被认为是中国户籍制度的重大变化,即从“以户为主”的管理模式向“以人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型。但现实来看,这一转型并未完成。准迁证、暂住证、户口簿和身份证,仍并存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上世纪80年代末,户口迁移出现了松动,一些地方政府公开标价出卖城镇户口。直至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对此紧急喊“停”。
1989年
1989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把‘农转非’人数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突破的要在下年度计划指标中相应扣减。”
1996年7月1日,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正式启用。新的户口簿将“户别”的填写重新规范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两个户口类型。
2001年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全国所有的镇和县级市市区,取消“农转非”指标,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凡在当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012年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3年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2014年
2014年7月30日,政府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样式及内容
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多页装订式少数地区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插页式;集体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活页式。居民户口簿共设置28个登记项目,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户号;4.住址;5.地址变动登记;6.姓名;7.户主或与户主关系;8.曾用名;9.性别;10.出生地;11.民族;12.籍贯;13.出生日期;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宗教信仰;16.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7.身高;18.血型;19.文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服务处所;23.职业;2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26.承办人签章;27.登记日期;28.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
办理流程
法律法规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登记
中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这也同样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户口登记可以提供基本的人口资料。比如人口数量有多少、城乡或地区分布如何、有多少老年人、多少劳动力、多少学龄人口、多少婴幼儿人口的职业分布如何、行业分布如何、文化程度分布如何、婚姻状况如何等等数据,这样可以以此为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物质和文化生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登记表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参考资料:
填写说明或注意事项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参考资料:
户口本信息说明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中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镇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福山区”、“邓州市”。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田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14.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1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又称或通用简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16.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18.居民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中技)”、“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
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填“上大学”“上小学”等。
12周岁或12周岁以上未受过学校教育但能认识字的,其中认识500字以下的填“不识字”,农村认识500—1500字、城市认识500--2000字的填写“识字很少”。已达到脱盲水平,或读完六年制四年级、五年制三年级的,应根据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脱盲证填写“小学”。
对有学位的人的文化程序,应按其获得学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写,如在大学毕业后获得学士的,其文化程序应填“大学”。
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24.职业——填写本人所在的行业、做的具体工作,工人、农民、个体商人、知识分子、管理、兵役、公共服务、综合服务。
第一产业,农林牧副渔劳动者,职业填“粮农”“棉农”“菜农”、猪农、豆农、“渔民”“牧民”等。
第二产业,生产工人、运输工人,职业应填具体岗位,如“钳工、汽车司机”等。
第三产业,从事公共服务业的,行业填(公办教育业、公办医疗业、科研教育或培训业、公办行政、管理业、政治文化业、公办金融业、公办收费业、公办影视媒体业、公办事务所、公共客运业、公办旅游文化业、管理人员、民族宗教、兵役、大型粮棉油集中购销业、发行出版业、人力资源事务所、文员白领。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应填写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综合服务业,(房地产开发、宇宙开发服务业)。
个体商人(个体服务业)户,商业劳动者,店内零售经营者统填“零售业、座商”,店外经营者填“流动商贩、批发行商”。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项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25.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人地的详细地址。
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死亡”等。
30.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31.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32.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本栏填满后,应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附一张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继续填写。
34.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参考资料:
工本费
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户口簿工本费等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表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参考资料:
证件管理
户口管理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登记管理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记载或更改。
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公民被注销常住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全户被注销常住户口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居民户口簿。
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予以换发或者补发。
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应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二张,一张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另外一张用于办理居民身份证。
制发换发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确定;居民户口簿由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公安部负责检查监督。
各地要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制发、换发工作制定规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制发和换发方式、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定,整个工作应于2000年年底前完成。此次换发下来的旧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保存期限为5年。
编号规定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方法、规则应严格按照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执行。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编定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6周岁以下公民户口迁移以及年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仍应继续使用此编号。
注意事项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参考资料:
发放范围
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其中对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时,要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
城乡居民户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口簿。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按集体户口进行管理,可以共立一户或几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价值功用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
相关事件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此后多地加速推进户籍改革。据了解,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山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等多个省市已陆续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2009年,《南方日报》报道称,广州市推进“城乡户籍一元化”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将两者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第二步,公安部门将在广州市居民户口底册上对原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加注相关标识,社保、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国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也相应加注标识,根据不同身份适用不同政策。经过第二步的“过渡期”后,各职能部门逐步改革配套政策,实现城乡“同是居民、同等待遇”,在此基础上跨出第三步,即公安部门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标志,真正实现“户籍一元化”。
2016年8月11日,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划生育委、中国人民银行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有: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等。
参考资料
充分发挥居民户口簿在公证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天津市公证协会.2023-11-22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2024-05-08
揭秘户籍制度的前世今生.人民网.2024-06-09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回眸.中国政府网.2024-06-09
公安部政策文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2024-05-08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06-24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06-09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政府信息公开.2024-06-09
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界首市人民政府.2024-05-08
广州新户口簿统一为“居民户口” 取消城乡户口划分.网易.2024-05-08
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中国政府网.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