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2002年9月18日由本市15家阳澄湖经营公司发起,并经农林局批准、苏州市民政局登记,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宣告成立。自成立以来,蟹协在苏州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以“引导、协调、服务、监督”为准则,围绕宣传推广、行业自律、服务会员、促进发展这一工作总目标,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已发展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322家,成员分布沿湖昆山市、常熟市、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涉及苗种培育、成蟹养殖、水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
协会介绍
近几年来为维护品牌和行业自身形象,突出抓了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生产技术指导。经常邀请国内高等院校的知名专家、教授到湖区为养殖户举办讲座,大力宣传生态养蟹知识。同时选择部分在湖区群众中有较高知名度的养殖能手,将他们在生产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无公害养殖技术编印成册,发放到户。在养殖户中推行生产管理卡记录制度,详情记录养殖户的放养数量、饲料投放和产品销售等情况。建立健全生产质量检控体系,与市质检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联系,配合做好湖区水源水质、养殖投入品、水产品的定期检测。通过科学引导、现身说法、生产管理和质量监控等方法和措施,无公害标准化养殖模式在湖区逐渐推广。
二是抓好行业内部监督。结合当前国内国际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严格要求,在行业内部经常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反复强调做好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和维护品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转变那种与己无关和无所谓的想法。先后制订了《会员职业道德规范》、《代理(加盟)商行为规范》、《专卖店实施标准》等内部规定,引导会员按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做到诚实劳动和诚信经营。
三是抓好品牌宣传。充分利用和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参与沿湖昆山市、常熟市、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举办的各类与蟹经济和蟹文化有关的宣传活动。应会员单位及销售企业的邀请,经常赴北京市、上海市、杭州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等地大力推介阳澄湖大闸蟹,不断扩大阳澄湖大闸蟹的市场知名度。
四是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管理和监督,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和行业培训等相关工作的任务,适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有关整个行业发展的报告和建议。
五是强化自身建设。重点加强协会的思想文化建设。树立“尽责、高效、创新、求实”和“协会为我发展搭建平台、我为协会发展创造价值”的价值观,认真履行各项协会建设和工作职能。
协会组织
秘书处中层以上人员名单
胡建国 秘书长(法人代表)
沈学兴副秘书长
陆彬副秘书长
瞿 清
秘书处岗位责任制
胡建国 秘书长(法人代表):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负责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沈学兴副秘书长、陆彬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安排日常事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类展销会、展览会及各类宣传活动;负责协会的来人接待和销售市场调查工作;处理各项往来信函及文件、公函的写作及办理会员的入会申请及初审工作。
综合管理办公室岗位责任制
负责每年防伪标识的预订和发放工作,;负责协会食堂日常事务。负责人:瞿清、蒋敬祥
财务处岗位责任制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出纳必须建帐册。财务开支应尽量取得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员、证明人员签名,经会长审批后方可进行报销手续。协同其它部门做好临时性工作。负责人:章静、金霞芳。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简称阳澄湖蟹协
第二条本会性质:以沿湖各乡镇养殖、经营阳澄湖大闸蟹的公司、湖区渔业村为主体、部分在阳澄湖区从事养殖的专业户和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经纪人以及非本市和阳澄湖周边地区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技兴湖为目标,以市场运行为导向,以创建品牌为优势,团结和组织湖区各养殖、经营单位,围绕农业增效,渔民增收开展各项有效地工作,努力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共同打造阳澄湖大闸蟹的品牌优势。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农业委员会、社团登记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西区跨澄路往西转盘南侧。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行业规章,规范执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和行业发展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经常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信息沟通。
四、提高阳澄湖蟹业产业化的组织化程度。在蟹业行业指导、行业自律、市场准入、信息咨询、规范经营行为、调节利益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向会员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他们的困难、要求、呼声和建设性意见及时反映给政府。
六、保护渔业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努力减轻对养殖环境的压力。经常向会员传授科学养殖技术,使其全面掌握生态、科学、高效的养殖方法。
七、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为企业和生产者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阳澄湖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向全社会积极宣传阳澄湖渔业的综合优势,共同维护阳澄湖大闸蟹的良好声誉。
九、兴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意愿;
(三)业务相关联;
(四)接受协会的管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手续:
1、单位会员: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委托书复印件1份,单位负责人、联系人等相关情况交协会秘书处。
2、个人会员: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审批手续:
1、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至由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秘书处。
2、协会秘书处收到《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将及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后确定是否入会。
3、申请批准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并颁发协会统一制作的证明铜牌及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和任务;
(七)会员应加强行业自律,诚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应按时(5月30日前)交纳会费,超过三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本会工作和阳澄湖大闸蟹品牌保护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根据本会会员在本会所在区域的成员分布情况,按比例民主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本会日常工作任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至二次,需要增加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提议修改章程。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即:由4个常务副会长每年轮流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会同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会同会长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统一负责对外宣传、联系等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天津市重庆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标准):
1、常务副会长30000元/年,副会长20000元/年;
2、常务理事15000元/年;
3、理事10000元/年
4、会员5000元/年;个人会员20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经2013年12月25日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