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
外嫁女,指与村外人员结婚后户口保留在本村或者户口迁出后又回迁本村等情形下的妇女群体,也称为本家的成年女性,因嫁娶原因去到其他地方生活,该女性再回到娘家的时候,通俗就称之为外嫁女。
2010年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并指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其中,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因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9%(其中,获得了补偿等收益的占87.9%,未能获得的占12.1%,比男性高1.9%)。2010年,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比男性高9.1%。
在中国部分地区,外嫁女的户口自出生起就保留在娘家,长期在娘家而非夫家生产生活,并未享受夫家所在地的土地权益,甚至孩子都跟着落户在了娘家,但一旦领取了结婚证,那些当地村民可以享受的承包地、宅基地、征地补偿款和股份分红权益等,就与她们无关了。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中国相关单位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解决妇女急难愁盼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将有利于推动类似问题的解决,更好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共享农村改革发展成果。
释义
外嫁女来源于我国农村婚俗惯例,理论和实务界对其定义不一,说法一为源于农村惯例,即从字面含义上指嫁到村外或本村,户籍仍然留在本村或迁出本村的成年女性;说法二是指嫁到村外,但户籍仍然留在本村的女性 。
在中国部分地区,外嫁女的户口自出生起就保留在娘家,长期在娘家而非夫家生产生活,并未享受夫家所在地的土地权益,甚至孩子都跟着她落户在了娘家,但一旦领取了结婚证,那些当地村民可以享受的承包地、宅基地、征地补偿款和股份分红权益等,就与她们无关了。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涉土地征收征用纠纷呈现增长态势。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这个交织着男女平等理念和乡村传统观念的问题,既需要法律的完善和执行的到位,也考验着基层的治理智慧。中国农村传统“从夫居”的婚嫁制度及外嫁女在娘家无权的普遍社会现象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难点。
相关案例
周小雨生于的一个城中村。2020年11月,她与生于四川省的丈夫结婚,当时丈夫已经在工作生活了11年,婚后,他们和周小雨的父母同住至今。她的户口从未迁出,没有享受过婆家的任何土地权益,孩子的户口也落在了娘家。婚前曾经历过村里的几次土地征收,都分到了补偿款。婚后第二年7月,村里又有土地被征用,她被认定为外嫁女,被村民代表投票出局。
的陈静,在2007年和隔壁县的丈夫结婚,之后丈夫户口也迁入陈静娘家。陈静曾以户主身份分得了村里的宅基地和耕地,并于2009年、2016年生下两个孩子,孩子的户口也落在娘家。该县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对安置人口界定的时间是2019年3月25日,本应符合方案的陈静一家四口却因陈静被归为外嫁女,全都被划出了安置人口。
支某兰与支某瑞系姐弟关系,其父支某(2011年去世)在山东省某市某村有宅基地一处。2015年,支某瑞向某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向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18年10月12日,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支某兰权益,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支某兰不服一审生效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支某兰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016年,湖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在履行土地征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对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单独登记立户的“外嫁女”张某及其子、王某及其女、易某及其子,分别纳入张某、王某、易某的近亲属户进行补偿安置。张某、王某、易某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在张某行政诉讼案中,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按单独一户核算征收补偿安置款,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法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12月,在易某行政诉讼案中,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动按单独一户标准计算了安置补偿费;2019年4月,在王某行政诉讼案中,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当庭发表“外嫁女”不按单独一户进行补偿安置的答辩意见。上述三起案件,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外嫁女”是否按照单独一户核算征收补偿安置款,认定标准不统一。
俞某婚前与其父、兄共同居住。2007年俞某结婚,户口未迁出,并一直居住在本村。因俞某属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结婚但户口未迁出的“姑娘户”,按照当地政策,不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俞某同其丈夫(外地人)在俞某父亲宅基地翻建房屋240平方米,并多次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手续,但一直未能办理。2017年,当地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俞某所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内的居民房屋实施征地拆迁。房屋被镇政府拆除后,俞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按照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以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对房屋灭失损失进行赔偿。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俞某与其父亲并未分户,其翻建房屋使用的是其父亲宅基地,未办理房屋建房手续。根据有关规定,案涉房屋不能按照拆迁补偿的标准予以赔偿,鉴于房屋确系俞某所建,可按照房屋重置价予以赔偿(每平方米500元)。审理中,某镇政府表示可以赔偿90万元,法院予以准许。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法院支持。俞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外嫁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前提下,以户籍为基本原则,结合其是否与村集体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此外还应将其在夫家是否已经享有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作为考虑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我国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可以对涉及村民利益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作出决定;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村民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中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三权分置”对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去身份化,使其成为完整的用益物权,赋予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资格。
外籍女在实际的土地权益分配时,如果一家有两个儿子的话,每个儿子成年或达到婚龄以后都可以分户独立申请宅基地,父母有自己的宅基地;如果只有两个女儿的话,一个女儿可以留在家招上门女婿为父母养老,单独立户申请宅基地,另一个女儿则必须嫁出,所以婚前只能跟着父母共享宅基地,不能单独立户。由于“男娶女嫁”的传统习俗,社会大众形成了“外嫁女从夫居”的普遍性观念。所谓“外嫁女从夫居”意为女性一旦外嫁,一般就被默认为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居住,户籍也将从娘家迁移到夫家。然而,外嫁女一般在出嫁时即会丧失分配娘家集体土地的资格;而嫁入夫家后,也极有可能因为夫家村集体组织人多地寡、没有足够的机动承包地可供分配等原因而迟迟无法分配到承包土地。
分配判断
外嫁女的户籍在发生征地补偿事由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已作为夫家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待遇。
征地补偿事由产生时,外嫁女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实际生产生活。
外嫁女是否仍以承包经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等。
相关争议
“两方”都挂不上
“娘家”认为女儿已经出嫁或者户口已经迁出,不应在本户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益,“婆家”不认可儿媳或者认为户口还未迁入,也不应在本户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益。
“两层”都靠不住
农村外嫁女如果与丈夫一家相处融洽,其作为承包经营户的成员,财产权益一般都有保障。一旦农村外嫁女与丈夫离婚,因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主通常是男方家庭成员,离婚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离婚妇女从承包经营户分得土地和住房的可能性较小,农村外嫁女与承包经营户的关系破裂,这一层关系靠不住。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已无多余土地可分,分户又面临诸多困难。失去承包经营户这一媒介,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也不牢固,妇女权益保护容易出现问题。
法律意识单薄
在经济,妇女谋生的手段更少,对土地的依赖相对较强,加之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较为淡薄,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更为突出。
争议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民房屋拆迁及安置纠纷中,农村承包经营户各成员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之间因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分配发生争议,外嫁女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相关数据
2010年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以期全面客观地反映2000年以来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状况、取得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课题组提出了农村妇女失地和土地收益问题,并指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其中,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因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9%(其中,获得了补偿等收益的占87.9%,未能获得的占12.1%,比男性高1.9%)。2010年,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比男性高9.1%。
现状
2019年6月15日,广东东莞市桥头镇多名外嫁女回娘家聚会,集体旗袍盛装巡游。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中国的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4000余件。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持续深化与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推动源头治理,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解决妇女急难愁盼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将有利于推动类似问题的解决,更好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共享农村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基层更好正确实施,有助于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2023年5月1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永乐镇南乐村濑浩屯举办首届外嫁女回娘家感恩活动。从20多到70多岁共有112名从濑浩屯嫁出去的妇女身着盛装回到村里,她们有的肩挑五色糯米饭,有的肩挑腊肉香猪,有的肩挑走地鸡家鸭,纷纷回来孝敬爹娘、叙述乡情,表达外嫁女的思乡念亲感恩之情。
参考资料
外嫁女土地之困.中国新闻网.2023-11-25
东莞外嫁女回娘家 集体旗袍走秀.凤凰网.2023-11-25
Sina Visitor System.新浪微博.2023-11-25
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23-11-25
保障“外嫁女”合法权益!最高检、全国妇联发布典型案例.北京日报.2023-11-25
“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30).澎湃新闻.2023-11-25
百色右江区濑浩屯举办首届外嫁女回娘家感恩活动.人民网.202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