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华
王安华,男,汉族,1961年10月出生,海城市人,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文化,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
2019年8月2日,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安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9日,王安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人物履历
1999年06月,任工商银行辽源分行副行长。
2004年01月,任工商银行辽源分行行长。
2004年03月,任工商银行辽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年05月,任工商银行四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年06月,任辽源市城市信用社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7年10月,任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12月14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王安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7月2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安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安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企业车辆;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安排工作;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和钱色交易、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安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泯灭,党性原则全无,背弃入党初心,同党离心离德,经济上贪婪成性,收受巨额财物,与私营企业主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大搞权色、钱色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安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19年8月2日消息,近日,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安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安华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安华利用担任工商银行四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安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王安华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参考资料
吉林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案一审宣判|界面新闻 · 快讯.界面.2020-12-29
吉林银行副行长王安华接受审查调查(简历).district.ce.cn.2019-07-07
吉林银行副行长王安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www.ccdi.gov.cn.2019-07-07
吉林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www.ccdi.gov.cn.2019-07-07
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安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