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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就业促进会

贵州省就业促进会 成立于2006年,是由贵州省从事劳动就业的实际工作者、理论研究者、职业教育工作者以及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贵州省就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在中国就业促进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协会职责

贵州省就业促进会的职责是:配合政府部门,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城乡就业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服务于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就业服务行业规范,开展服务质量、信用等级评估,树立行业形象;开展业务培训及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活动;组织城乡就业工作试点,开发促进就业示范项目,创办示范基地;举办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对接活动,推动区域性劳务协作;为发展企业、扩大就业服务,促进多形式多渠道就业;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典型经验推广和就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宣传表彰活动;组织国际交流,发展同国外就业服务机构和国际就业促进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指导推动各级就业促进会的组织建设等等。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基。贵州省就业促进会将努力搭建一个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就业工作的平台,在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为促进贵州省就业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贵州省就业促进会,简称贵州省就促会。英文名称:Guizho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Promotion ,英文缩写为GAEP。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就业的实际工作者、理论研究者以及就业各类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促进就业社团组织、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就业研究和提供社会化就业服务为主导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组织会员开展就业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开展有助于促进就业的实践活动,助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规模,为推动我省就业制度改革,促进就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就促会是中国就业促进会的团体会员,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中国就业促进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其委托承担促进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贵州省就促会接受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遗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政策理论研究、研修,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二)协助政府组织开展职业性培训、能力提升培训、就业推介、劳务输出、技能鉴定、维权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开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推介、职业指导活动。对人才、普通劳动者及各类用人单位的提供就业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活动。

(三)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信用等级评估活动,推进就业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围绕劳务品牌建设、创业促进就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失业保险相关问题,开发示范项目和实验基地,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四)组织开展省内外及国际间促进就业典型经验推广和信息交流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定、表彰和宣传活动等。

(五)按相关规定编辑出版促进就业的内部刊物。

(六)有关促进就业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团体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为:自愿为促进就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及相关的社团组织。

个人会员为:国家机关工作者、从事就业事业的实际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代表;知名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优秀企业家及就业工作的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贵州省就促会;

(三)个人会员要在就业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和经验;单位会员要在促进就业方面做出过相应贡献;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贵州省就业促进会推荐会员;

(七)其他符合贵州省就业促进会章程的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2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罢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四)社会团体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补选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2018年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