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时,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消除侵害,使权利人获得补偿或赔偿,进而保护其合法权益。权利救济的研究前提是了解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的区别。英美法系以“补救之法”著称,强调“救济先于权利”,即无救济则无权利。而大陆法系则以“权利之法”闻名,坚持权利先于救济。
前提
随着法律的发展,英美法系虽然已确定实体权利的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仍采用“救济先于权利”的原则,允许在无实体权利的情况下,根据社会标准要求救济。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坚持法典法传统,实体权利由法典立法设定,无实体权利则无法提供救济。中国长期以来遵循大陆法系传统,救济的前提是有实体权利的存在。
主要方法
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
又称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诉讼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补救。司法救济的特点包括救济范围广、救济方式被动、程序法定、结果强制、效力终局。它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扮演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角色。
仲裁救济
仲裁救济是法院外的一种救济方法,根据当事人间的协议,将纠纷交由法院外的第三方裁决。仲裁救济具有程序简便、结案快、费用低、保密性、终局性等特点,是审判外发展的另一条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司法救济
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它的产生和存在是由于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化,需要贯彻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行政司法救济与司法救济适当衔接,确保办案质量和法律效力。
救济原则
- 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不论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一切对个人的侵害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都需要进行救济。
- 及时救济原则:正义必须得到及时实现,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及时救济是法律秩序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 充分救济原则:救济应满足被侵害者损失的补偿或恢复到原状,同时也考虑到社会和国家对权利侵害救济的基本理念和力度。
- 正义与经济性协调原则:权利救济不仅要维护正义,还要考虑经济性,选择最迅速、有效的救济手段。
- 公力救济优先原则:公力救济是现代社会复杂的利益体系和多元价值观下,为保持社会稳定和秩序而产生的必要机制。
-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司法救济是国际公认的最权威的救济,也是各国法定的最后救济手段。
参考资料
权利救济什么意思.华律网.2024-10-31
权利救济什么意思 -法律知识.权利救济什么意思 -法律知识.2024-10-31
权利救济原则有哪几种? - 本地宝.权利救济原则有哪几种? - 本地宝.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