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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是中国专业技术职称工程类中的高级职称(职称改革后称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工程界为技术专家或技术能手。​

高级工程师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基本信息

定义

高级工程师是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之一,为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适用于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适用范围

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测绘学、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基本标准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资格获取

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资格,并人事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主级城市规划师)资格:  

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工作二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工作四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工作五年以上;  

④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进步奖、星火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或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一等及以上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⑤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应用于生产实践,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发明人。  

3.下列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①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  

②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  

本章节参考资料: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外语要求  

1.申报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需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印刷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在生产施工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2000印刷字符的能力。  

2.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需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印刷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在生产施工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印刷字符的能力。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申报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资格,需能运用计算机完成数据收集、处理,并较熟练运用本专业计算机软件上机操作或进行辅助设计。  

2.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技术,并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  

本章节参考资料:

评审委员会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申报流程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申报流程如下。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12-23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政府网.2023-12-28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