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所
村委会是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性质上讲,它不属于一级地方政权。从理论上讲,村公所作为乡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权力直接来源是乡政府,其工作性质是行政性的,与其相对的村委会是自治性的工作机构,工作性质是村民的自我管理与服务,其权力来源于村民。
基本介绍
1987年,民政部颁布《村组法》,全国各省开始逐步推行村民自治,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其他各省市做法有所不同,自1988以后实行村公所体制。试行近7年后,根据中共中央[1993]79号文件关于“为减少管理层次,乡镇不再设置派出机构村公所”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从1994年6月起,经过试点,全面铺开了撤销村公所改设村委会工作。到1996年元月止,全区14个地、市,除柳州市外,都先后完成了撤销村公所改设村委会工作任务,共有78个县(市、区)的撤改工作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