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多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行为,是保证的一种类型。当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时,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约定的份额负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特别法律规定或约定不明时,所有保证人将被视为负连带保证责任,即任何一位保证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保证债务。
基本概况
共同保证包括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法定类型。此外,还有其他多种形式的共同保证,这些形式可能会产生复杂的结构形态,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分配规则发生变化。在中国担保法理论和立法中,通常采用广义的共同保证概念,即将共同保证与数人保证视为同一含义,并将其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两种类型。
内涵
通说
在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数人对同一债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证即为共同保证。
形态分类
共同保证可根据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及其相互关系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两种基本形态。广义的共同保证概念已被中国学界广泛接受并被立法采纳。尽管有些国家的立法采用了狭义的共同保证概念,但中国的担保法理论和立法中使用的广义概念并无不当之处。
成立条件
共同保证的成立条件包括:
保证人为两人或更多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可以共同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所有保证人担保的债务必须是同一债务,无论债务是全部还是部分,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部分。
分类
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在按份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约定不明确,此时所有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法定类型
各国立法对共同保证的类型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分担问题的态度不尽相同。一些立法承认共同保证人的分割利益,而另一些立法则原则否定这种分割利益。总的来说,多数立法倾向于在保证合同无特别约定时,数个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结构形态
共同保证除了法定的基本类型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分类,如共同缔约的共同保证与分别缔约的共同保证、意定共同保证与法定共同保证、限额共同保证与全额共同保证、一般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混合保证方式的共同保证等。这些分类反映了共同保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