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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君

高玉君,原山东百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因犯触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工作经历

他长期从事电力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是一名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的优秀企业家。在长期的生产经营实践中,他始终坚持百年电力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发扬“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超前决策的创新精神和荣辱与共的团队精神”,狠抓安全生产,强化经营管理,推进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多种产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先后参与和领导了企业改制、经营机制转换、六台机组的增容改造、热电联产龙港区集中供热等重要工作和重大工程,提高了企业的综合素质,公司跨入烟台市重点骨干企业行列,利税总额连续多年位居烟台市国有企业前列。2003年和2004年,他被龙口市委、市政府评为“优秀企业家”,2004年被烟台市总工会授予烟台市“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犯罪原因

原任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山东百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厅级)的高玉君级别最高。其在担任山东百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等人在业务承揽、物资采购、款项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4年至2010年间,先后70次索取、收受上述人员人民币21681000元、美元8万元、英镑2.8万镑、欧元5千元,以及购物卡、手表等财物一宗,折合人民币共计22938004元。

此外,某公司老总为与高玉君搞好关系,分别于2005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龙口市某大酒店送给高玉君二三十万元人民币现金;2007年春节前后,其得知高玉君的女儿准备出国,在酒店送给高玉君10万美元;2009年春节,他在北京送给高玉君5万元人民币现金。

判刑结果

2012年,高玉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