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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是经中央授权由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

督察职责

(一)对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督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

(四)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五)对督察范围内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告或提出纠正意见;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报国家土地总督察,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监督检查,督促督察范围内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

(七)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内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有关会议安排、机要文电、信息公开、政务督查、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群团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文稿起草。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

(二)督察统筹室。负责统筹管理督察业务。负责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提出组织实施建议。负责督察业务制度建设。负责督察成果的汇总、分析、上报、利用等工作。负责统一实施自然资源督察有关工作的衔接。承担督察调研、信息化工作。

(三)督察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督察业务。负责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过程和质量的监督。拟订督察业务质量管控规范和标准。负责督察文书及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的审核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负责对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察,组织办理领导批办、突发应急等业务相关事项。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线索处理等工作。

(四)督察一室。负责对江苏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

(五)督察二室。负责对安徽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

(六)督察三室。负责对江西省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督察地方政府履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落实重要控制线情况等。负责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核查,提出约谈、移交移送、限期整改等建议。承办有关交办事项。

第六条 完善督察工作设计、控制、制衡机制,健全督察管理、督察实施、督察监督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督察工作不改变、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不直接查处案件。

第八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的督察业务支撑由部属事业单位按其职责予以保障,督察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由督察区域内的部属事业单位承担,后勤服务工作可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九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分党组的设置和工作规则,以及机关党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部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