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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书画艺术家协会

中国民间书画艺术家协会是从事书画艺术创作、研讨和交流的专业艺术组织、是全国各民族艺术家及民间艺术家组成的社会团体的非政府组织。

正文

中国民间书画艺术家协会成立于2008年7月,坚持文化艺术为全国民间服务的宗旨,坚持党的文艺路线和方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它是当代中国书画名家和书画学者一个展示的平台,它在推动中国书画艺术的继承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协会宗旨 为全国民间书画艺术家打造一个有效的服务平台

编辑 第一章 总 章

第一条 中国民间书画艺术家协会(英译名 Chinese folk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rtists Association

简称:CFPACAA)

第二条 中国民间书画艺术家协会是从事书画艺术创作、研讨和交流的专业艺术组织、是全国各民族艺术家及民间艺术家组成的社会团体的非政府组织、是自愿组织的一个新型的非营利性的书画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国民间书画艺术家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民间书画艺术家协会的会址在朝阳区朝阳大街7号东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民间书画艺术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研究、社会文化、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大陆)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三)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大陆)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的评奖活动;

(六)与国外(境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邀请、接待国内(境外)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来国内(大陆)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去国外(境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其他与文化艺术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会员自愿入费,入会不收取任何费用,需会员证只缴工本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免费入会,协会终身服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工作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工作委员会个人自筹;

(二)会员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不收取会费,不盈取谋利,一切经费由工作委员会自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自负盈亏,非盈利团体,只为全国民间书画艺术家提供免费服务平台、交流。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由工作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工作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条本章程于2008年7月1日,经协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