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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下可申请的出入境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

办理须知

边境贸易

一、申请条件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二、申请材料

1、提交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填写清晰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照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附照片数据条形码1份。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证时限

1、受理、审批、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15日。

2、公安机关认为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四、收费标准

1、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证件收费:20元/本

2、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证件收费:50元/本

从事边境旅游服务

一、申请条件

公民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对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二、申请材料

1、提交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填写清晰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照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附照片数据条形码1份。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三、办证时限

1、受理、审批、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3至5日。

2、公安机关认为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四、收费标准

1、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证件收费:20元/本

2、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证件收费:50元/本

参加边境旅游

一、申请条件

参加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二、申请材料

1、提交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填写清晰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照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附照片数据条形码1份。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三、办证时限

1、受理、审批、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3至5日。

2、公安机关认为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四、收费标准

1、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证件收费:20元/本

2、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证件收费:50元/本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

三、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15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以上参考资料:

不予办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以上参考资料: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第五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条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一)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二)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按照前款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公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时,应当宣布原普通护照作废。换发普通护照时,应当将公民原普通护照右上角裁去;原普通护照上有前往国有效入境许可的,可将封底、封面右上角裁去,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

第十五条 

宣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普通护照作废,由普通护照的审批签发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 

第十六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第十七条

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非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 

(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对公民提交的出入境通行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非边境地区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工作单位核实。

第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不予变更加注或者换发。除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外,出入境通行证不予补发。 

第二十条 

对公民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公民领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后,应当在持证人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 

公民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将所持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交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公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应当将所持普通护照交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接待场所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公安部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其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受理、审批签发权,并确定代为行使受理、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条件的;  

(二)违法违规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  

(三)公安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受理、审批签发权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当毗邻国家的边境地区发生恐怖活动、瘟疫或者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安部可以暂停或者终止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非边境地区公民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办证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参考资料:

相关法规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94年7月15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了“入出境通行证”,此种证件最初发给因国籍冲突不便持有护照的人员入国或出国时使用,在出境或入境时收回。

21世纪初,除上述情形外,从事边境贸易、参加边境旅游的人员也使用此种“入出境通行证”,主要出入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无需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施行)尊重了这种现状,将此种证件用法律形式规定,同时考虑到此种证件的使用范围已发生变化,故将其更名为“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中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8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管理办法。

内地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丢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向外交部驻港澳公署或港澳的中国旅行社提出申请。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由公安部管理的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难民管理、国籍管理等。这份机构改革方案显示,拟组建的国家移民管理局,将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2018年4月2日,国家移民管理局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挂牌仪式举行。

2020年10月10日起,港澳居民换发补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无需再返回港澳地区申请,可选择在内地就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可通过窗口申请、提交材料、缴纳办证费用,自愿选择证件邮寄服务,办证时间为7个工作日。

2021年4月1日起,实施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新举措。①设置老年人等需扶助群体窗口,老年人可不经网上预约直接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办理业务;②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加强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设备人工引导服务;③60岁(含)以上老年人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可直接复用5年内曾办理过的出入境证件照片或居民身份证照片;④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⑤升级改造出入境政务服务平台,增加亲友代办等适合老年人网上办事功能,优化操作界面,增设大字体、大按钮页面展示;⑥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为老年人等广大群众提供证件速递、邮费支付、全程速递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 。

参考资料

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24-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 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2024-04-29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须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04-28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蕉岭县人民政府.2024-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舞钢市人民政府.2024-04-28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护照法答问.中国政府网.2024-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解读.拉萨市公安局.2024-04-29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政府网.2024-04-29

内地居民在港澳地区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要返回内地,该怎么办?.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04-29

国家移民管理局挂牌!是现实需要,更是国家强大的象征!.陕西政法-今日头条.2024-04-29

中国拟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新闻网-今日头条.2024-04-29

成立国家移民管理局: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展现自信开放中国.半两财经-今日头条.2024-04-29

首次!港澳居民可在内地换补“回乡证”,7个工作日可取.南方都市报-今日头条.2024-04-29

四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中国青年网-新闻.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