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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分权

地方分权,又称分权自治或权力分散,是“权力去中心化”的简称,与“中央集权”相对立。它指的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归由地方政府行使的制度,旨在限制上级权力,增强下级权力,防止独断专制的出现。地方分权在政治范畴中常用于描述国家权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并刻意使某方面的地方权力能大于中央权力的制度。地方分权的实施有助于降低中央政府的经济成本、人力成本和维修成本,同时保障国家经济和国际地位的成长。

简介

地方分权(dì fānɡ fēn quán)是单一制国家的一种类型,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地方居民自主地组织地方公共机关,自主地处理本地区事务。国家权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的制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一般规定在宪法和法律中。除军事、外交等全国性重要事项由中央政府统一掌管外,凡地方可以处理的事项,如工农业、商业等,均由地方政府负责。有的如交通、财政等项,则由中央与地方分管。地方政府除依法行使其职权外,还须执行中央政府交办的全国性政务。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多采用地方分权。

地方分权一般分为两方面,一是在“法”的层面上将权力下放,二是在“人”的层面上让权力过渡转移。例如,领土权的调整,或规定地方首席代表的权力多寡。还有一种特殊的“技术性”权力分散,允许拥有公共法人资格的团体内部成员之间,互相进行权力转移。在企业、学校等非政治范畴之内,这种特殊情况较多,也更倾向使用“权力分散”一词。

地方分权的缘由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功能的不同,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治安和对外事务,而地方政府主要提供公共服务。地方自治为人民政治参与提供条件,在地方自治制度中,人民直接选举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官员,通过某种形式直接参与地方管理、行政及诉讼等事务。权力的适当限制和分散行使有利于国家的正常运行。

地方分权的形式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实行地方自治之国家。自治政治被视为民主政治的最高形态,地方政府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同时执行中央委托的全国性政务。地方自治是地方享有一定自治权力的管理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要求参与政权而提出。自治政治作为民主政治的最终发展,使人民彻底实现自我管理

现代自治政治是一种依法自治,在中央政府统一管辖下,依照宪法和中央政府制定之其他法律,以及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不抵触中央政府法律精神之法律文件、实行自治之政治。自治政治是有规则、有秩序之政治形态,不是无政府主义、为所欲为。依法自治是国家统一之基础,是地方自治政治基本前提。政治民主与依法自治不可分离,民主需要法治,按照民主和法治原则治国。因此,要用民主政治原则处理地方自治政府问题,用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地位和自治范围。在法律规范下实行地方自治,使民主政治原则贯彻到地方政府层面,是现代政治发展必然趋势。

地方分权与割据或分裂的不同在于,地方割据或分裂是地方对抗中央,以摆脱中央甚至另组政府,破坏国家统一。而地方自治政治中,自治地位及权力范围和界限由统一之国家法律确定。现代国家主张地方自治,并努力创造地方自治条件,但都反对地方割据或分裂。

规范自治之法律,一般有宪法确认地位。即以国家根本法确定其辖区地方政府自治地位。宪法一般不涉及地方自治政府具体自治范围和权力界限,仅仅制定自治一般原则。中央政府承认地方政府自治权利,并保证地方政府行使这些权利。地方自治政府必须按照自治原则来组织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在实行地方自治之国家,一般还制定地方自治法律,以具体规定地方自治权利。在有些国家,某些专项法律或法律文件也涉及地方自治权之规定。某一地方政府还可以申请中央议会通过一项私法案而获得权力。

自治政治的理论范围都是所谓地方事务,而国家事务由中央政府管辖,不属自治范围。所谓地方事务,大致包括地方议会选举及地方政府组成、地方治安、教育、地方规划和公共卫生等事项。地方自治机关由当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实行地方自治重要前提。政府对社会之责任在公共服务事业,如在地方辖区内修桥补路、供水、供电、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

自治政治的结构与关系表明,中央政府在确保统一法律前提下,往往允许地方政府制定不与中央法律相抵触之地方法规和单行条例,并自由裁量执行。在特别行政区自治地方,地方政府拥有制定法律权力,不仅可以保留并制定与中央政府法律体系不一致法律,还具有独立司法制度和终审权。很多国家即使实行自治政治,地方政府很大部分财政来源于中央政府各种形式拨款,中央政府由此来鼓励或阻碍地方政府某种活动,或者监督地方政府实施中央政府某项地方计划。

自治政治的权限划分是自我管理,具有一级地方政府某些治理社会之权力。从主权管辖角度来看,中央政府统治权力可以管辖任何一个地方政府。但是,一个国家为确保地方政府具有自治权力,往往明确划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权限关系,体现中央政府管辖对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一定自治权力。中央政府控制地方自治政府是国家完整统一之根基。中央政府统一立法控制地方政府,把地方自治政府权力规范于宪法、法律范围内;通过指导、命令、人事任免等行政措施控制地方政府,规范地方自治政府行为;通过财政拨款控制地方政府,提供某些地方事务管理经费。

自治政治的功能可以防止中央集权。中央政府考虑问题主要是国家统治、政策一致;难以把握不同人民、不同利益以及不同地区治理要求;甚至可能把不一致、不协调地方利益和人民要视为国家异端,从而排斥于政治议程之外。自治政治保障地方政府权力,同时也保障中央非集权地位。自治政治有效阻止集权,使各级政府对于其管理区域具有确定责任。自治政治适应现代复杂政府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合乎经济和效率。在自治政治前提下,地方政府不能向中央政府转嫁管理事务和推卸管理责任,必须懂得对地方事务之责任;人民也懂得地方事务管理是地方政府所致,对地方政府直接联系,便于人民对政府选择和监督。地方政府管理地方事务都是人民身边事,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为人民所特别关注。自治政治鼓励地方积极,地方政府具有足够自治权力来管理地方事务,人民参与地方政府管理,促使地方政府及人民为国家发展而努力。

自治政治推动经济发展,给予经济不同扶持和服务。国家可以通过地方自治政府,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分别治理,使整个国家全面发展。由于地方政府建立在基层,与人民直接联系,了解地方情形,容易制定适合当地经济政策,鼓励人民积极从事经济活动,以推动经济发展。自治政府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分享财政权,能够增强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合理使用财政收入,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自治政治可以给地方政府广泛管理空间,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地方政府具有充分自治权力,就可以根据本地特点,认真规划并积极创造必要基础和条件,从而直接推动经济发展。政府成本得到控制,间接促进经济增长。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事务减少,机构和员工大幅削减。政府开支大减,公民税收相应减少。另一方面,人民直接交给地方政府一定税收,就能够直接监督税收用途,无论政府还是人民,都能够注意如何用最少耗费干更多事情,以取得更有效成果。

权力分散的类型根据Dennis A. Rondinelli及Echraf Ouedrago的认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类型:行政分权(权力下放)、功能分权(委托权)、政治分权(归属权)和结构分权(私有权)。

法国,地方分权运动旨在提供各地方行政区域以自有职权,异于国家之所有,以令人民选举其权力机关,及保障在整个领土上之公权之平等。权力分散令决定权近于民众,有利导向社区民主。权力下放则旨在通过将中央行政梯队之职能转移于地方,以提高国家运转之效率。在法国,第一批地方分权法律在1982-83年间由皮埃尔·莫鲁瓦政府推行,是继夏尔·戴高乐的“区域化”计划之后的第二次尝试。让-皮埃尔·拉法兰在2002年和2004年间再次将地方分权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次改革的结果被普遍认为让人失望,因而进行第三幕的要求也已被提出。

如果法制不完备,中央超越界限剥夺地方自治权力,地方政府越权力对抗中央,从而发生地方分裂主义现象。如果一个国家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自治政治基础也就可能受到影响。如果国家自治政策不利于减少发展不平衡,就有可能影响地方服从中央前提和基础,从而滋生地方分裂主义思潮。中央政治稳定是自治政治重要基石。当中央政府发生裂痕和冲突,地方分裂主义总会抬头。在多民族国家,民族不融洽是导致地方分裂主义重要因素。长远根本解决地方分裂主义,是建立保持国家完整统一、又保障地方具有充分自治权力之政治机制。

孙中山认为,地方自治是政治基础:“日本之强,非强于其坚甲利兵,乃强于其地方组织之健全。不过,他们的这种地方自治,官治气息很重,是不乎合吾党民权主义全民政治的要求;但他们的某种精神和方法,在训政时期却很可参考,所以仍然有考察的价值。”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