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宁波政府的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牵头开展中长期重大战略问题研究。牵头组织全市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衔接平衡各类功能区规划。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结构优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相关政策。负责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的评估督导工作。
(二)负责宏观经济分析、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对策建议。协调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及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经济体制改革试点。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组织拟订区域发展战略的重大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实施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指导卫星城市(小城市)、中心镇改革发展和特色小镇创建。
(四)拟订对外开放战略和相关政策,牵头推进全市“一带一路”建设,组织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平衡优化政策措施。负责全口径外债管理工作,组织上报国外贷款项目。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综合管理。
(五)组织拟订并牵头实施全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涉海有关项目规划,推动海陆联动。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综合协调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建议,拟订投融资和基本建设领域政策措施。牵头负责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管理。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负责企业投资项目(除技术改造项目外)核准、备案,及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报批和综合管理。建立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统筹安排项目前期经费,提出市本级财政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新增建设用地市统筹指标安排计划。
(七)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市重大前期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综合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布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实施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检查、督促、协调、验收、考评工作,研究拟订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政策,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指导督促各级重点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八)研究提出全市产业发展战略,拟订综合性产业规划和政策,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产业重大生产力布局,谋划指导全市重大产业基地、开发区(园区)、创新平台,协调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统筹推进全市自主品牌发展工作。统筹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新动能培育。牵头推进数字宁波市建设。负责重大工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及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重大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负责安排交通建设项目,统筹协调综合交通发展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全市沿海水域岸线的综合规划工作,负责协调岸线使用管理。审核能源发展重大规划、重大产业政策和能源体制改革方案等,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十)承担协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可持续发展。拟订和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综合协调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协调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指导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出农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协调推进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人口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社会发展形势分析。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人口发展、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经济与社会发展协调、互相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参与拟订政策,负责全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全市人才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三)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拟订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保障军队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组织实施重要商品、救灾物资等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监测分析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市场供需变化并进行调控管理。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并研究拟订相关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方案编制、物资筹措、储备保障基地建设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重大价格改革与政策协调。提出居民消费价格调控目标、价格政策措施和价格改革建议。负责制定和调整本级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制度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负责市场价格成本调查和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价格公共服务、价格认定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牵头制定相关综合性政策。统筹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综合协调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能源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建立以市级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全市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的宏观战略导向作用。在谋划市级发展规划时,重点聚焦事关全市长远发展的大战略、跨部门跨行业的大政策、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跨区域大项目,提高发展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
2.在政府部门“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背景下,作为投资主管部门,立足政府职能转变,将政府投资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多措并举完善监管,逐步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宜的监管体系,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3.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的统筹规划,整合优化经贸流通与重要物资、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强化全市粮食和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储备和市场监测分析,构建起统一的粮食和物资收储体系,提升储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有关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平台、重大项目等事宜。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承担区域内城市之间交流合作,负责落实合作政策、协调推进具体项目、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2.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实施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负责拟订全市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健康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参与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
3.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组织人事处
发展规划处
国民经济综合处
经济体制改革处
区域发展处
固定资产投资处(市重大项目前期办)
行政审批处
重点工程管理处
信用建设处(法规处)
对外开放处(财政金融处)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处
产业发展处
基础设施发展处
城镇发展处
价格管理处
粮食与物资调控处(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粮食监督管理处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
海洋经济发展处
社会建设指导监督处
社会发展与改革处
机关党委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令第124号),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实际,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包括法定公开目录和补充公开目录两大部分,分二级类别设置。法定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等7个一级类别15个二级类别,补充公开目录包括工作信息、社会监督、办事指南3个一级类别8个二级类别。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1、信息内容
简要描述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发布机构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获取方式
方式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详细分类》(见附件1)。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查询,也可以到宁波市档案馆、宁波图书馆、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楼2611室设立的查阅场所进行查阅。
此外,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还可以采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作为辅助形式来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式二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楼;
邮政编号:315000;
办公时间:宁波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工作时间。
2、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3、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电子版后打印。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①当场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机构处,当场填表提出申请。
②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互联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申请人以方式②或③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受他人委托代办时,代办人需一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
(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
5、申请办理及期限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收费情况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等成本费。
7、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室或者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
机构职能.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12-27
内设机构.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