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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口岸

地方口岸,也称地方对外开放口岸,即二类口岸。我国地方政府与邻国地方政府或地区当局按双方协议或历史习惯而开放的口岸,包括孔道、通道、关口、港口、渡口等。

基本简介

我国地方口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公布。其目的是为了便利两国(地区)边境居民和有关人员探亲访友、耕作、互市、经商、求医、朝圣以及开展边境贸易等。

地方口岸与国家口岸相比,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口岸的开设通常由两国地方政府按照双方的协议确定。第二,通行的人员通常只限于双方边境地区的居民和边境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公务人员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三国人员未经特殊许可不得通行。沿海的地方口岸只对国内船舶和港澳台小型船舶开放,外国籍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或停靠。第三,过境活动主要是边民探亲访友、互市和地方政府间的边境贸易及处理边境事务。活动的范围仅限于边境地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内地。第四,机构设置以边防为主,其他检查、检验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或临时做出或由边防部门代行其职能。口岸边防机构通常既担负入出境检查任务,又担负反内潜外逃等项边境管理任务,有的还担负国界巡逻警戒任务。第五,出入境手续简便。边民、公务人员过境一般持双方达成的有关通行证件,证件的签发和检查比较简便。

地方口岸的出入境检查工作,主要是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和边防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及与邻国签订的有关协议,按照"从严管理,维护主权,照顾习惯,方便往来,坚持制度,区别对待,内紧外松,保证安全"的原则,从边境地区人员过境往来的实际出发,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及其行李物品实施检查。

地方口岸不仅是双方边民和边境地区公务人员过境的主要通道,也是我边境地区同邻国地方间进行边境贸易的主要通道。做好地方口岸的入出境管理工作,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与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和与邻国关系的发展变化,地方口岸的开设逐年增多,经地方口岸出入境的人员日益增多。因此,必须重视地方口岸的建设,建立比较完整的检查设施,提高检查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使地方口岸的入出境检查工作逐渐走向正规化、规范化。

暂行规定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为了搞好口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领导的通知》精神,现对地方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公室的职责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公室是口岸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根据本地区口岸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主持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检查和贯彻执行经中央平衡下达的运输计划,并加强预报、预测工作。

四、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签订经济协议。组织路、港、贸的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加速桨轮船周转和货物集散,保证口岸畅通。

五、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六、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具有仲裁职能。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矛盾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凡属国务院几个部门联合下达的规定,应共同贯彻执行。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有权不予执行。

(二)因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规章制度不一致而造成的争议,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

(三)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对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涉外问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口岸各单位不能自行决定的一般的涉外问题,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属于重大的涉外问题,应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的意见一起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对时间非常紧急的重大涉外问题,可以直接请示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

(四)口岸各单位在工作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或由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五)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当地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协调,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做出仲裁。

口岸各有关单位对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做出的决定,必须执行。

七、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加强治安的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八、检查督促本地区的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促使其同步进行。

九、按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具体事宜。

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口岸工做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十一、承办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一类口岸所在省、市的口岸管理委员会或口岸办公室。二类口岸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可根据当地口岸的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出规定。

参考资料

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相比有哪些优势?.知乎.2024-09-21

国家口岸办:“口岸”定义将有新解.人民网.2024-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