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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6)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8)决定国家赔偿

(9)协调下级各人民法院之间有关审判和执行工作。

(10)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1)指导全市法院系统政治思想、教育培训和监察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以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后勤服务机构和社团工作。

(12)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费、装备和物资,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有关经费、装备和物资的管理工作。

(13)结合业务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与社会公德。

(14)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督察室、政治处、法官管理科、教育培训科、执行局、执行一科、执行二科、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宣传科、司法行政装备科、司法警察支队等25个内设机构,下设审判辅助中心(非独立核算)等1个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

2023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