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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收入

基本建设收入是指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副产品收入,这些收入通常来自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负荷试车或试生产的收入以及其他相关收入。对于基本建设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有严格的规范,包括积极组织副产品回收、核实用途和加强核算等方面。

形成与分类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

此类收入主要来源于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以及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负荷试车或试生产收入

这类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轻纺、机电、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其他收入

这部分收入涵盖建设项目简易投产产生的营业性收入、工程建设期间的索赔和违约金等。

管理与核算

基本建设收入的管理受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约束,旨在加强收入管理并提高建设单位的增收积极性。根据规定,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的基建收入应扣除销售费用和税金来确定,试运行期间的基建收入则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及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为准。此外,基建收入应依法纳税,营业性项目的税后收入转化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而非营业性项目的税后收入则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核算方法

账户设置

- “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记录基本建设收入的形成与分配情况,贷方登记实现的收入,借方登记上交的部分,期末一般无余额。

- “应交税金”科目:记录应交税金的情况,贷方登记应交金额,借方登记实交金额,期末可能有贷方余额。

账务处理示例

示例1

当建设单位获得副产品并入库时,通过“库存材料”科目的借方和“应交基建收入”的贷方进行记录。

示例2

当副产品外销且款项存入银行时,通过“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和“库存材料”的贷方进行记录。

示例3

当计算出外销副产品应交纳的销售税金并支付时,通过“应交基建收入”“应交税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借贷方进行记录。

示例4

当负荷试车产品外销并收到款项时,通过“银行存款”和“应交基建收入”科目的借贷方进行记录。

示例5

当计算出基建收入应交纳的所得税时,通过“应交基建收入”和“应交税金”科目的借贷方进行记录。

示例6

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分别处理基建收入的归属,如营业性项目将其税后收入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而非营业性项目则按一定比例偿还投资借款和留用。

示例7

当按规定用途支用留成的基建收入时,通过“留成收入”和“银行存款”科目的借贷方进行记录。

参考资料

基本建设收入.南海教育.2024-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国政府网.2024-11-01

建总发字[91]第82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亿企赢税屋.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