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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湾日据时期今台湾高等法院之前身-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并无分院之设。

历史沿革

历史

台湾日据时期今台湾高等法院之前身-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并无分院之设。二次大战后,国府接收台湾省,将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改制为台湾高等法院时,亦复如此;

然因该院位在台北市,而台湾各地方法院第一审民、刑事上诉及抗告案件,均须由该院审理,因此台湾南部诉讼当事人咸感不便,故该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后,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该院成立时,下级法院有嘉义地方法院(辖区为今云林县、嘉义县市)、台南地方法院(辖区为今台南市)及高雄地方法院(辖区为今高雄市、屏东县及澎湖县)三所。

该院于1947年建立之初,系以当时的台南储金管理所为院舍,该管理所即为日据时期之台南州商品陈列馆,位于台南市大正町,即台南市中山路该院今址所在地,原由台南市政府接管,后拨本院使用。

沿革

1949年12月,澎湖地方法院、屏东地方法院先后成立,本院之下级审法院增至5座,惟管辖区仍不变。

1950年初,原由台湾高等法院直辖的台东地方法院亦划归本院管辖,此时为本院管辖区最大时期。

1962年11月,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成立,嘉义市地方法院(当时辖区包括云林县、嘉义县市)划归新成立之台中高分院管辖。

1964年1月18日,1964年白河地震,震中位于今台南市白河区,本院建筑受地震波及,墙壁龟裂,有倒塌之虞,因此由司法行政部拨款及台湾省政府补助,自该年秋天于原址开始重建工作。

1965年5月,台湾高等法院拟成立花莲分院,分担高等法院在原花、东之业务,故先在花莲市设立临时庭,因此又将台东地方法院划出由花莲临时庭管辖。

1965年12月16日,新院舍落成,改建为三层楼房,即今建筑。

1966年1月1日,因嘉义市县市与本院院址之距离近于台中高分院,故嘉义地方法院又划归本院,惟此时嘉义地方法院之辖区仅余嘉义县市。

1978年,本院院舍增建一层楼成为四层楼建筑。

1990年2月1日,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成立,高雄地方法院、屏东地方法院及澎湖地方法院之辖区划归新成立之高雄高分院管辖。

1990年5月1日,云林地区之云林地方法院再回归本院下级审。至此,本院辖区包括今云林县、嘉义县市及台南市迄今。

管辖范围

管辖区域

云林县、嘉义县、嘉义市、台南市,总面积约5,444平方公里,总人口已逾340万人。辖区法院为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及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三座。

管辖事务

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之民、刑事诉讼上诉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之抗告案件。

3.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第一审案件(以本院为第一审)。

4.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特色

该院是第一座台湾高等法院分院,成立时辖区辽阔,最大时占台湾面积之三分之一以上,后因台湾高等法院其余分院次第成立,本院辖区渐缩,迄今该院已是台湾高等法院之下管辖面积最小的分院。但辖区人口340万仍远多于花莲高分院辖区58万人。台南分院交通极为便利,座落于台南车站前的市中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