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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其包含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截至2023年,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期限一般不少于90天。截至2025年2月底,中国有7个省(市)全部实现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分别为上海市福建省山东省重庆市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政策背景

生育问题关系到人口存续和社会进步,一直是中国备受关注的公共问题。中国的生育政策及生育保障作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最重要且最连贯的社会政策之一,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深远。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仅用30多年的时间实现了发达国家用一个世纪甚至更长时间才完成的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步入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中国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障体系对此功不可没,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协调资源配置、提供医疗及生活保障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人口结构和社会经济形势早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面对生育水平持续降低、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等一系列问题,中国及时放开“全面二孩”并积极构建配套生育保障体系,以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未来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障走向直接关系人民福祉和社会发展。

基本概念

定义

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其包含在生育保险待遇中。

支付方式与标准

在中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期限一般不少于90天。

享受条件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达各省规定月数,且符合国家和各省计划生育政策。

领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取期限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三种情形: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享受产假的主要是女职工。生育是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行为,既是一种自然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职业妇女既要从事经济活动,又要担负生育子女的天职,实际上是为社会做出了双重贡献。国家和社会有必要通过制度安排,使生育女职工从开始怀孕就得到生活、身体等方面的照顾,使她们能安心在家休养,逐步恢复身体健康,已投入日后的工作。这对于保护妇女及婴儿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产假

根据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可以休产假15天,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的产假。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年,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晚育假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里说的“生育假”实质上就是产假。截至2023年,在《劳动法》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基础上,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多数地方规定晚育假10~30天;有些地方规定增加45~90天;最长的是西藏,规定增加9个月。此外,还有14个地方规定,在给予女方晚育假的同时,给予男方一定期限的护理假,一般为7~10天。

为保证晚婚晚育奖励的落实,各地方普遍规定,对享受晚婚假、晚育假和护理假的职工应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提职、提级、评先进,一切福利待遇不变。北京、天津市两地还规定如不能保证晚育假的,可增发工资;产妇不休所增加的晚育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部分地区还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享有生育津贴的员工。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公民为实行计划生育而采取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据统计,中国每年进行的计划生育手术能达到2 600万件。公民在进行这些手术时,身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还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引起手术并发症,理应得到国家的经济奖励和补偿。因此,《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截至2023年,关于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休假,国家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术后休假的强制性规定。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198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中,提出了对各种节育手术术后休假的建议,主要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手术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等等。有的地方已经根据该建议,对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除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两种情形外,可能会出现新的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同时,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差别较大,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确定生育津贴的具体支付范围。例如,有的地区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

如何申领

大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公司帮助完成。自2022年起,泉州市重庆市潍坊市等多地已调整生育津贴申领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享受"免申即享"的生育津贴,即在享受生育待遇之后,5个工作日既可直接领取津贴,无需提出申请。截至2025年2月底,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有7个省(市)全部实现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分别为上海市福建省山东省、重庆、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兵团。16个省(市)部分实现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分别为北京、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河南省湖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新疆;9个省(市)仍要求发放至单位,分别为山西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

2025年,江苏出台多条生育推动政策,其中明确女职工生育津贴不用准备材料再申请,产妇产假结束后能自动到账。5月1日起,已按规定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参保人员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至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政策意义

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同时,通过将妇女生育负担由用人单位责任转化为全社会责任,平衡企业之间的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妇女的成本,帮助妇女就业。

政策现状

2025年4月,中国国家医保局消息,截至2025年4月28日,医保部门持续推进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中国已有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上海市等10个省份全面实现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大约三分之一的统筹地区已实现了这一目标。领取生育津贴,是医保部门先把钱打到单位账户,再由单位发给参保职工,申领流程复杂,耗时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单位平均工资越高,生育津贴则越高。中国国家医保局介绍,中国已精简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享受待遇不再需要提供准生证、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附加材料。下一步,计划推动更多地区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女职工本人,并试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以上资料来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资料来自

相关案例

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李某诉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案

(一)案例要旨

女职工如果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二)案例简介

2009年10月,李某入职用人单位某影楼,于2017年11月生育一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用人单位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14103.04元,用人单位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贴11804元。后李某因产后从事的岗位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补发生育津贴8000元。仲裁委终结仲裁后,李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生育津贴后,应全额支付给李某,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差额生育津贴2299.04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李某参加了生育保险,但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李某主张用人单位支付8000元生育津贴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故对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8000元生育津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案例评析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生育保险对于大部分女职工而言一生可能只用到一两次,单位应切实担负起责任,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提供物质条件。女职工如果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五).人社部.2023-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国政府网.202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国政府网.2023-08-08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179号(社会管理类169号)提案答复的函.国家医疗保障局.2023-12-25

事关广大女职工!7地生育津贴全部直接发放至个人.腾讯网.2025-03-09

这笔钱直发个人!多地已实现.湖南日报-今日头条.2025-03-1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国政府网.2023-12-25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丰泽区人民政府.2023-12-25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3-12-25

法官说法 | 这些案例告诉母亲:法律保护生育、探视、赡养权.今日头条.2023-08-0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智能云搜索.北京海淀区人民政府.2023-12-25

留言详情.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12-25

全国多地实施生育津贴新规:免申即享 不用提交资料直接领取(2).中华网.2023-12-25

生育津贴申请.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2023-12-25

临朐:推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服务.新浪财经.2023-12-25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23-12-25

江苏生育津贴不用准备材料直接到账.荔枝新闻-新浪微博.2025-03-14

江苏出台15条生育推动政策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工网-今日头条.2025-03-14

【#5月1日起杭州生....新浪微博.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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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职工的生育津贴.中国就业网.2023-08-09

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职工的生育津贴.新浪网.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