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于2007年12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全文共十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制定。
历史沿革
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第2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每年可以享受最多不得超过两周的带薪年休假。此时的带薪年休假是单位给予职工的一项福利,还未成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法律文本中最早出现“带薪年休假”字样是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中,但其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将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制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正式构建。
2008年2月15日,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18日,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此,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建立。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带薪年休假的主体及享受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对职工的覆盖面很广,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对于非全日制职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相关实施办法均未明文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强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由此可以认定,非全日制职工不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调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非全日制职工无权主张带薪年休假。该复函亦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与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紧密相连,总的来说呈现正相关关系。休假天数分三个档次,每档相差5天。职工累计工作年限1年以上、10年以上、20年以上的,分别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10天、15天。
带薪年休假与其他休息休假的关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第2款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的假期、休息日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是不计入带薪年休假期限的。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休假,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如已休假则无权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寒暑假,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2)事假,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病假,病假又分三个档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事假、病假规定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安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带薪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并考虑职工的意愿进行统筹安排。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特殊情况下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
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补偿与法律责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规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支付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代替休假,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单位已尽到安排休假义务,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假的,只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会被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最终还有面临行政处分或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风险。
相关建议
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霍启刚提交了《关于落实完善工时与带薪年休假制度,促进国民经济循环,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建议,提到应该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他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假期时限与工龄长短的衔接过于僵化,对青年劳动群体保障不够,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年休假天数的规定进行修改,按工龄计增带薪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首两年每年5日,之后每年加1日,递增至最高10日。
参考资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行政法规库.2025-03-1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4-03-06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4-03-06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4-03-06
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立法建议 主题搜索.中国知网.2024-03-06
除了“增加年轻人年假”,霍启刚还有5份建议.上观新闻-今日头条.2024-03-06
霍启刚最新回应!.澎湃新闻.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