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成立于2008年5月28日,是由全省城镇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事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有单位会员200多家。
协会简介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自成立以来,致力于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社会、政府、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多种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宣贯国家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探讨行业发展问题,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园林绿化工程评优,开展人才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国内外考察交流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Landscape 建筑
缩写:GDALA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性质:由全省城镇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事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由广东省建设厅主管,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
第六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组织学习及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城镇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探讨行业发展问题;
- (三)组织风景园林行业评优、重要项目的评估论证、人才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等服务;
-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涉及会员利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 (五)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的行为机制;
- (六)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合作,促进行业发展;
- (七)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 (八)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和国内外的行业考察、交流活动,参与有关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 (九)编辑出版会刊、简报和有关信息资料,承办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 1. 城镇以上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
- 2. 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 3. 城镇以上所在地管辖的公园;
- 4. 城镇以上所在地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5. 城镇以上所在地具有相应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单位;
- 6. 城镇以上所在地与风景园林行业配套相关的企业单位;
- 7. 市级、城镇风景园林或其他相关协会。
个人会员
国内从事风景园林事业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在风景园林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通过;
-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各种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享用有关信息资料;
-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六)要求对已发生的或行业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帮助解决;
-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 (二)执行本会决议;
-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 (四)维护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 (五)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报告和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 (一)副会长以上单位年会费5000元;
- (二)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4000元;
- (三)理事单位年会费3000元;
- (四)一般单位会员年会费2000元;
- (五)个人会员年会费2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的除名;
-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 (七)决定终止事宜;
-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3左右,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 (四)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或个人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内部机构的程序:
-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内部机构的具体方案;
-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 (四)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条
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至四十一条
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至四十三
略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至五十一条
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条
略
参考资料
园林风景建筑与园林关系浅析.吕梁新闻网.2024-10-22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林草局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报告会举行_动态_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4-10-22
广东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今日头条.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