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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

转融通,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011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于同年10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市场发布实施《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8月30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正式启动转融通业务试点,先行办理转融资业务。11家证券公司作为首批借入人,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首日转融资融出资金55亿元,市场反应积极。

转融通业务试点的启动,是完善中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树立价值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流动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发展历程

2011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正式施行。同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转融通业务主体金融公司,获得了正式批准并核准上市。10月28日,《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发布,与之同时发布的还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为市场注入了新的监管规范。

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布了实施《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的消息,标志着转融通试点正式实质启动。在8月30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正式启动了转融通业务试点,首先推出了转融资业务。首批借入人中的11家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注入资金,首日转融资融出资金高达55亿元,市场对此积极响应。

2023年11月8日、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2023年11月修订)转融通借出多少股份,只要归并计算后持股在5%以上,相关股东就受到减持规则等的限制。主要股东要说明报告期初、期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票的数量和比例。

概念解释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向证券公司、出借人提供转融通信息交互服务。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本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等业务。

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资金市场利率变化,更好服务证券公司融资需求,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而该公司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该规则实现了全市场转融券业务模式的整合统一,重点将科创板、创业板行之有效的转融券优化措施推广到主板,并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推广预留了空间。首先提升主板转融券业务的市场化水平和成交效率。期限固定、费率固定模式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将统一调整为市场化的约定申报方式,借贷双方可以自主协商确定转融券期限、费率,进行更加灵活的展期和提前了结,实现转融券实时成交并可实时用于融券业务。其次拓宽主板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和出借人范围。注册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注册发行股票的战略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

第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第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金融公司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及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十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公司对转融通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和其他特殊情形下转融通期限的顺延或者缩短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

第十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合同,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管理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保证金中的证券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保证金中的资金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约定,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均为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信托财产,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对证券金融公司的债权,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但是,对因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导致的差额,证券公司无须补交。

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证金的用途、期限、对价等具体事项,由双方通过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场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转融通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处分保证金,在实现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一)自有资金和证券;

(二)通过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第二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十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证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的次级债,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

第三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和证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的成交结果,办理有关登记结算。

第三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可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三条  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由证券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分别将分派的证券或者现金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第三十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或者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有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人与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合并计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一)转融资余额;

(二)转融券余额;

(三)转融通成交数据;

(四)转融通费率。

第三十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第四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三)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四)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证监会可以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一)银行存款;

(二)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三)购置自用不动产;

(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转融通业务专项报表,以及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四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监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的职责,可以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报送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证券公司报送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五十一条  证监会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的交易、结算规则,按照规定报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运作机制

账户设立

交易时间

转融资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

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申报指令未成交的,在15:00前可撤销。

期限要求

转融资期限不超过182天。本公司按1-28天、29-91天、92-182天期限区间确定转融资费率上下限。

非约定申报的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

申报要求

转融资竞价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相关费用

转融资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单笔转融资费用=出借资金金额×转融资成交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

转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单笔转融券费用=出借证券收盘价×证券数量×转融券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

风险控制

各方影响

金融企业

1、转融通业务制度一旦确立,很可能意味着中国国内的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集中授信的专业融资公司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证券融资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该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信用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另一方面,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可以通过其出借手中的股票,帮助证券公司融券。而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和专业金融公司的加入,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也将得到迅速扩大。

2、同时,转融通制度建立后,除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外,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也可以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所持股份按一定比例参与转融通。

3、此外,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将使得以保值为目的变现抛售行为有所减少,或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变现冲动。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做大市场总盘子,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

4、转融通业务将拓宽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同时利好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转融通业务将刺激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的增长。

证券市场

转融通业务的确立,给A股市场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之前券商的业务标的仅限于券商的自由资金和自有证券,规模和种类都不够丰富,但随着新制度的确定,可以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一—证券融资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社保基金、保险、公募基金、上市公司大股东等都可以参与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急速扩张,转融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大发展。

转融通制度确定后,基金和保险等机构持有的底仓可以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出借”,既可以获取收益,还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让多空双方力量均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A股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问题。转融通制度的出现,意味着A股市场出现卖空可能,会对整个A股市场操作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股市版块

1、券商股。通过转融通的融券业务,券商就可望获得超过5%至7%的差价。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且网点优势较为明显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领先且创新能力较强的券商从中获利的可能性较大。在上市券商中,建议重点关注光大证券、宏源证券。

2、蓝筹股。转融通之后,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持有的蓝筹股底仓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这将大大提高蓝筹股的流动性,再结合近期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情况看,其偏好于低估值的蓝筹股。因此,近期蓝筹股在流动性增强后,操作的机会将大于风险。建议关注:中国国航、金融街。

3、高估值板块。转融通业务的推出,将盘活许多上市公司股东手中原本不进入流通的股份。尤其是对于一些高估值的创业板股、小盘绩差股、垃圾股以及股价高高在上的“被爆炒”股等,“大小限非”除了在股票市场直接减持、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权转让等途径以外,如今又多了借道转融通进行变现的途径。

投资者

限售股转融通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融通的方式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限售股转融通也存在风险与挑战。

相关事件

2023年11月,高瓴因涉嫌违规减持光伏巨头隆基绿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隆基绿能发布公告,公司股东HHLR管理有限公司(下称“HHLR”)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隆基绿能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HHLR公司立案。HHLR上述减持方式,被市场质疑绕开5%以上股东减持限制进行减持。关于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应计算到出借人名下,还是算到借入人名下,不同的算法对持股5%股东减持有不同的影响。

参考资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14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政府网.2024-01-1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16

【第75号令】《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17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14

40家上市公司股东试水转融通,方便做空股价?机构:利好公司.新浪财经.2024-01-17

沪深交易所修订转融通指南!杜绝“高瓴”式钻空子,避免“同益中”式误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16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16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6月修订)的通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16

中证金融优化转融通机制 修订发布相关业务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01-23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17

转融通将颠覆A股赢利模式 全面做空时代到来.中国证券网.2024-01-23

海通证券.海通证券.2024-01-23

限售股转融通意味着什么:当警惕大股东、实控人借机提前套现.腾讯网.2024-01-16

证监会立案调查:高瓴涉嫌违规减持隆基绿能.新浪财经.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