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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涵盖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和监护的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权的含义

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 

抚养权的归属

哺乳期内的孩子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岁但未成年的孩子

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变更抚养

变更抚养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继目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抚养费

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生活费,是指维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教育费,包括义务教育、高中的教育费用,主要是基本教育的费用,包含学费、书本费及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费,如补习班、兴趣班、择校费等,应由父母协商确定。医疗费,是指基本医疗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药费等。若子女发生大额的医疗费用,一般应由父母双方平均负担。

抚养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u003e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探视权

概念特点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由其定义可见,探视权涉及父、母、子女三方人身性的权利义务,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探视权的长期性。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的权利,除非被剥夺权利或是自愿放弃,通常认为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可探视子女直至子女成年。其次,探视权的非绝对性。探视权的对象是子女。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个人意志也在不断成熟,逐渐具有了自主决定的能力,如果此时子女不愿接受父或母的探视,基于尊重个人意志自由的原则,父母就不能当然地行使其探视权。其三,探视权受环境变化而具有易变性。探视权是一项长期行使的权利。在此期间,由于情势变更致使当时确定探视权的客观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例如移民等,会影响或导致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无法继续探视子女。

行使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 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中止与恢复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因此,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则应中止探望权或限制探望权的行使。中国大陆关于探望权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国外的有关判例中,也多以违背子女利益为由禁止见面交流。当然,这种立法充分体现"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细细斟酌,则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权中止的滥用。中止探望权本为不得已的行为,应是在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如果不加以严格限制,动辄中止探望,不但会损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权,而且对于子女未必有利,我们很难作出禁止子女与父母一方交往一定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绝对的判断。此外,探望权本为父母离婚后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虽应考虑子女的利益,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毕竟是父母的权利,是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保持联络、了解子女成长情况、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绝对不能将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扩大化。也就是说,法律中应将规定相应的探望权恢复制度,可以更好地协调父母探望权的权利性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关系。

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探望权人可以为自己辩解,维护自己的探望权。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探望权人必须遵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即不予受理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故对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不能提起上诉。探望权的规定对离异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爱起到了保护作用,但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那些在离婚大战中结下怨恨的离异夫妻,往往不会自觉自愿地履行判决,但审判人员不可能也没有精力每星期或每个月陪同探望权人前去探望。对于子女本人不愿见探望权人的情况,法院也无可奈何,强制探望是与立法宗旨相悖的。故笔者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只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自身素质达到一定高度时,离异的夫妻才有可能切实享有充分的探望权

执行

探望权的实现除当事人协商外,主要的行使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抚养、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剖析

基本案情

张某,教师,收入中等,在京工作十余年但一直未在京落户。其夫王某,北京人,程序员,收入颇丰。张某因与王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女儿王小某的抚养权产生争执。王某主张自己收入比张某丰厚,孩子如果跟随自己生活未来能够在北京直接入学,享受北京的教育优势,孩子在经济上也比跟随张某生活更宽裕。

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如果母亲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形,也可以随父亲生活。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法官在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的基础上,在没有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与九岁的王小某进行单独沟通,王小某表示其愿意同母亲共同生活,其日常生活起居均由张某及其母亲照料;父亲王某沉迷网络游戏,对王小某疏于关心。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在经济上比张某更有优势,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给予,还有长期的陪伴以及教育。综合考虑王小某现在一直同张某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加之张某作为一名教师,在教育子女方面具有一定职业优势。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保障妇女权益双重角度出发,将抚养权判决归张某,同时规定了王某的探视时间,保障了王某的探视权。

案件评析

在审理抚养权案件中,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孩子年龄。如果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以抚养权判归女方为原则,便于母亲对年幼子女进行抚育照顾。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征求其本人意愿,该意见是法院判决抚养权的重要参考。

二、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主要考虑是否能够为子女提供稳定的住房、较好的教育环境以及良好的物质基础。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考虑经济因素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子女权益保护,所以经济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本案就是在权衡经济因素和其他因素之后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了裁判。

三、孩子的成长环境。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尽量保持子女原有的生活习惯和成长环境。比如男方长期出差在外,子女长期由女方抚养,则法院在判决时会倾向于将子女抚养权判归长期抚养子女一方。这是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考虑,避免过度看重经济因素而对女方产生不利影响,也能最大程度减少夫妻离异给孩子带来的冲击,充分考量夫妻哪一方能够为子女提供充满关爱、鼓励和良好陪伴的成长环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08-09

家庭法术语 (安大略省).李杰辉律师楼.2025-03-12

一文读懂“抚养权”.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3-12

什么是抚养权?.青海公共法律服务网.2025-03-12

离婚孩子判给谁?抚养费怎么给?.文峰区法院网.2025-03-12

【学习民法典】与“子女抚养权”相关的规定 | 学习民法典之103.澎湃新闻.2025-0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lawdb.cncourt.org.2024-0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律图书馆.2015-07-20

离婚后,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你知道吗?.百家号.2025-03-12

以案释法|温宿县人民法院: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判了.微信公众平台.2025-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gongbao.court.gov.cn.2024-08-09

抚养费中都包含哪些费用?.青海公共法律服务网.2025-03-12

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 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增加?.中国法院网.2025-03-12

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上海法网.2025-03-12

武宣法院: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增加?.微信公众平台.2025-03-12

探视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国法院网.2024-08-14

探视权.微信公众平台.2025-03-12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究竟该归谁?.中国法院网.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