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单百科
  2. 契约劳工

契约劳工

契约劳工,又称契约奴工、契约佣工,是指在一段固定时间内与雇主签订用工协议参与工作的劳动者。这种制度在北美殖民地建立之初就已存在,并一直与自由劳动制及奴隶制并存。契约劳工的签订时间一般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雇主提供交通、食品、服装、住宿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契约劳工一般男女不限,大多在21岁以下,且在契约期满后通常会得到一套衣服和“自由费用”,成为社会的自由成员。

契约劳工(Contract labour)

契约劳工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放弃脱离其主人或工作的自由的契约。这种劳动形式有时是被迫的,如债务人或罪犯;有时则是自愿的,如契约奴仆等。他们充当契约劳工往往是为了从中得到某种好处,如被移送到新大陆上去等。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地方也曾实行过这种制度,特别是亚洲一些贫困国家;在某些地方,契约劳工制一直到今天仍在沿用。

北美殖民地的契约劳工

在十七世纪三十年代到美国革命期间,前往美洲殖民地的英国白人中约有1/2到2/3是契约劳工。契约工人在殖民地的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特别是在弗吉尼亚北部到新泽西州。在1775年前,前往所有13个殖民地的欧洲移民总数约为500,000人,其中有55,000为非自愿囚犯,其余450,000人是自愿的,约有48%的人签了契约。约有75%的契约劳工年龄未满25岁,男子成年岁数为24岁,超过24岁的契约年限约为3年。美国殖民地的农民、商人、店主发现招聘自由劳工十分困难,主要是因为潜在工人自己开垦农庄太容易了。于是,常见的办法是从英国德国招来年轻的工人,让他劳动数年来支付旅途所欠的债务。在契约期间,劳工不会得到现金酬劳,而是得到食宿与培训。契约文件指明劳工所需劳动的剩余年限,之后他们会得到自由。契约年限从一年到七年不等,通常是四年到五年。

发展

在十七世纪早期,弗吉尼亚公司首先将契约劳工引入美洲作为将人员运送到新开辟殖民地的财务担保。由于经济大部分是建立在甘蔗或烟草等经济作物上的,西印度和美国南部出现对契约劳工的大量需求。契约劳工的市场开始发展了,从契约的期限可以看出健康与生产力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大多数契约劳工前往美国南部,那里的经济作物形成了劳动密集型的农场。而北方殖民地则变得更加工业化、商贸化,契约移民的人数显著降低了。

法律文件

双联契(indenture,可通称“契约”)是一种合法合同,受到法院的保障。当船到达时,船长常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出售劳工的契约。当有卖主时,交易将会记录在城市法院当中。

限制

契约劳工未经主人允许不得结婚,并会遭到体罚(和许多年轻的普通劳工一样),法院可以对契约进行强制执行。为了保证女性劳工劳动的连贯性,法律规定如果她们怀孕就必须延长契约期限。与奴隶不同,契约劳工被应许最终获释。在契约期满时,她们会得到叫“自由费用”的报酬,成为社会的自由成员。契约可以被买卖,使用劳工的权利可以易主,但是不能将个人视为财产。

赎买

契约劳工是一种增加殖民者的方式,特别是在英国殖民地领域。自愿移民和囚犯劳工只能提供有限的人数,而跨大西洋的旅途过于危险,有必要用其他办法来鼓励定居。契约劳工成为重要的人群,他们人数众多,以至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都将他们计数,用来指定众议院代表人数。

加勒比地区

在1840年前,有50万欧洲人以契约劳工的形式前往加勒比地区,他们中大多数是青年男子,梦想着拥有一片自己的土地,或是一夜暴富。然而,强迫契约也在其中起了作用:有报道称年青人有时被诱拐,被骗签约,在殖民地受到剥削压榨。当大英帝国在1833年废除奴隶制时,种植园主开始将契约劳工作为廉价劳动力来使用。这些劳工来自全球;大多数来自印度,很多印度人来到殖民地做体力活。

澳大利亚和大西洋地区

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前,澳大利亚殖民地移民主要是罪犯,他们被雇佣为契约劳工。冯戴曼土地公司使用有技术的契约劳工,为期7年或更短时间。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澳大利亚、斐济、新喀里多尼亚、萨摩亚等地的种植园主需要劳工,鼓励一种叫“blackbirding”的长期契约劳工。

亚洲

亚洲的契约劳工主要是那些从中国下南洋的中国人和从印度远洋而来的印度人。亚洲的契约劳工制度最早始于《北京条约》签署后。在1860年至1930年代从中国下来南洋的仔猪们达到了数百万,而猪仔们的工作一般是从事矿工,植物园工人,码头苦力(码头苦力一般只在英属新加坡和英属香港)。而印度人也有类似,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资本雄厚的英国人相继在英属缅甸至英属马来亚等国置下大量的资产。因此需要大量的劳工,因此英国人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依靠着契约劳工制度从南英属印度引入了大量的印度劳工。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