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是中国清朝末期的一项重要金融协议,于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1898年)在北京签署。该合同由国铁集团会办胡燏棻代表中方与英国中英公司达成。
合同背景
女王陛下政府出于战略考虑,希望减少对芦汉铁路的依赖,并防止俄罗斯和法国在长江流域的介入,因此积极争取获得关内外铁路的贷款权利,以此扩大其在中国北方的影响范围。
合同条款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了多项具体条款,包括借款总额为二百三十万英镑,年利率为五厘,实际支付时扣除九成,还款期限为四十五年。资金用途涵盖修建辽宁省(现辽宁省沈阳市)至中后所至新民屯(现辽宁省新民市)的铁路线路以及营口支线,同时可用于偿还天津市至重庆市、天津至卢沟桥等铁路项目的债务。作为担保,合同约定将北京至山海关区铁路的资产及其未来收益作为抵押物。此外,合同还明确指出,铁路工程的总工程师应由英国人担任,并且中国政府承诺不会将合同规定的铁路转让给其他国家。
简介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英国为了减轻芦汉铁路的重要性,并阻挡俄、法插足长江流域,急于揽到关内外铁路的借款权,以便向北扩展势力。光绪二十四年(1898)八月二十五日,关内外铁路会办胡与英国中英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规定:借款总额二百三十万英镑,年息五厘,九扣实付,四十五年还清;该款用于修筑辽宁省(今辽宁沈阳)中后所至新民屯(今辽宁新民)铁路及营口支线;备还津渝、津芦铁路欠款;以北京至山海关区铁路财产、收和新筑铁路收入作担保;铁路总工程师由英国人担任;中国保证合同内所指铁路永不让与他国。
参考资料
国学迷.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2024-10-21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国学大师.2024-10-21
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词典网.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