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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精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精矿(YS/T 340-2005)》自实施之日起,同时替代YS/T 340—1994。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由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晓霞、林秀英、林向平。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镍精矿由需方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验收,供方应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报告单。

5.1.2当供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仲裁样品保存期限内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分析在供需双方认定的机构进行,以仲裁结果为判定依据。

5.2组批

镍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品级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吨。

5.3取样和制样

5.3.1 散装镍精矿的取样和制备按照GB/T 14260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袋装镍精矿的取样按随机方法抽取,取样袋数不低于10%,采用样取份样时,应将样钎插入袋子底部,每袋取一钎,并将所取份样混合均匀。

5.3.3将所制备样品分成四份,一份为分析试样,一份交供方,一份为仲裁样品,一份备用。仲裁及备用样品由需方保存,保存期限为三个月。

5.4检验结果判定

5.4.1 检验结果的判定,采用GB/T 1250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5.4.2镍精矿化学成分、水分或粒径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相符时,该批判为不合格。

5.4.3同一车镍精矿中,如明显混入夹杂物与本标准规定不相符时,该车产品判不合格。

报告单

6.1 镍精矿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执行YS/T 418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