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发区协会
中国开发区协会是国家批准的以促进开发区发展服务为宗旨的全国性一类社团组织,1993年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
协会简介
协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指导,是全国开发区之间联系的纽带,是开发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沟通桥梁。现有国家级经济技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特别合作区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开发区以及重点企业175多个会员单位。
协会领导
副会长:孙学伟、陈晨、冯晓明、高言杰、陈辰扬、郭志君、胡英杰、简大年、李莉、刘家平、王俊、王金忠、许红星、杨知评、张召堂、陈钢、陈承奎、周勇士。
服务内容
一、投资促进服务
1、组织国内有关招商引资活动。
2、组织国(境)外招商考察活动。
3、承接协助国(境)内外项目引进及融资的中介服务。
4、组织国内外客商赴会员单位考察和投资洽谈业务。
二、会议展览服务
1、组织参加国内有关大型投资贸易展览会。
2、组织参加国(境)外有关展览、博览会。
3、组织参加有关行业和部门召开的政策解读会、研讨会等。
4、在协会主办的论坛、研讨会、展览等大型活动期间为会员单位提供宣传推广机会。
三、信息网络服务
1、提供信息网络服务,为会员单位建立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在《中国开发区网》上免费链接会员单位网址。
2、利用中国开发区网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优先宣传、报道会员单位相关信息。
四、宣传调研服务
1、通过协会的出版物和网站等媒介以专栏、专刊等形式向社会推介会员单位,优先发表会员单位的稿件文章。。
2、根据会员单位要求,协助联络组织国(境)内外著名媒体进行报道推介。
3、承接会员单位委托的课题研究。
4、赠阅《中国开发区》刊物。
5、会员单位订阅刊物、年鉴实行折扣优惠。
五、交流培训服务
1、发挥协会聚合专家的优势,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培训。
2、组织参加国(境)外有关协会的交流活动。
3、组织参加国家补贴的国(境)外培训项目。
4、组织开发区之间进行工作交流。
六、咨询联络服务
1、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的相关诉求和建议,并积极协助推动落实。
2、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协助与中央部委和相关机构联系办理公务及其他事项。
3、协助会员单位与驻华使馆、外国商会、跨国公司驻华机构进行业务联系和沟通。
4、为会员单位间的考察、交流活动提供协调服务工作。
七、事务性服务
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入住凯协宾馆实行优惠。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开发区协会。英文译名:ChinaAssociationofDevelopmentZones(缩写CADZ)。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特别合作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沟通我国开发区与政府部门的纽带和桥梁,是区域间信息交流的平台,是加强国际合作的渠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方针,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开发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开发区的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增进开发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宣传开发区的成就,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2、组织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中国开发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理论性、政策性问题,了解各开发区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推动开发区的国际交流工作,同相关的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国际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交流活动,双方以多种形式促进经济、贸易、科技、人才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4、为会员单位提供包括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研究咨询、商务合作、展览会议、文化创意等方面的服务;
5、编辑、出版、发行开发区会刊、杂志和年鉴等出版物;
6、承担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以及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2、团体会员: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地方各类开发区(园区)协会,以及与开发区工作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
3、个人会员:热心我国开发区事业的国内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单位会员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要具有一定的影响,个人会员在开发区研究中要有一定的成就。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出入会书面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
3、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6、对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秘书处在会员登记册上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政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对本协会各机构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商议和决定;当会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能时,根据会长指定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协会的日常活动;
2、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财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12月8日第五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部门
秘书处主要职责:
负责协会总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工作
负责协会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协会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协会外事工作
负责协会后勤保障工作
商务会展部主要职责: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各类展览、洽谈会
与有关机构合作承办国际研讨会、专题交流会
组织参加有关行业和部门召开的政策解读会、研讨会等
负责对外合作事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集体招商活动或出国(境)考察
为开发区招商和投资客商提供咨询服务
承接协助国内外项目推介及融资的中介服务
宣传调研部主要职责:
开发区发展调查研究
承担开发区及有关机构委托的研究课题
联系国内外媒体,组织协调开发区的宣传工作
负责《中国开发区》刊物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负责《中国开发区年鉴》以及协会年会论文资料的编辑工作
信息培训部主要职责:
负责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单位和全国有关开发区的信息采集,编撰和交流工作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开发区指南》的有关软件及数据处理工作
负责中国开发区网的运营维护工作
为开发区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招商等信息服务
为开发区发展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
组织开发区开展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外胡家园23号
邮编:100027
协会宗旨目标
宗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秉承“服务、创新、诚信、实效”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方针,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开发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开发区发展。
发展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秉承“服务、创新、诚信、实效”发展理念,着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着力加强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深化为开发区发展服务内涵,提升为开发区发展服务水平,当好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的桥梁、纽带,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国家意识、行业引领和更大凝聚力、公信力、影响力的全国性一流社团组织。
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
参考资料
中国开发区互联网+产城融合发展论坛顺利举办.美通社官网.2023-12-27